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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60251
公佈日期 : 2025/12/11
採購單位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採購案號 : 886
採購名稱 : 115年度三重區公所行政大樓水電設施小型修繕(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8613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53,4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886
採購名稱:115年度三重區公所行政大樓水電設施小型修繕(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機關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江小姐/洪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862345#536/571
傳真號碼:(02)2987123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4
開標日期:2025/1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50,000 元
Email:AU299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丙級電器承裝業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並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或; 2.公司或行號,其營業項目具有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包含水電維修等相關工作項目。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五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自決標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兩者先屆者為準、金額為新臺幣135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三、履約期限 (一)本案如於民國(以下同)114年12月31日前決標,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起開始履約;倘於115年1月1日後決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開始履約。履約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依派工時效分為2類: 1.一般性維修:廠商接獲秘書室通知後次日起10日曆天內修復完成。 2.緊急性維修:廠商應於接獲秘書室通知後2小時內(包含非上班時間)派員處理,其修繕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四、本案為數量複數決標,個別廠商施作數量及金額依實際執行情況而定,為維持採購品質,本機關不保證得標廠商承作之數量及金額,所有得標廠商合計承作金額不超過本案契約總價金上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五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自決標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兩者先屆者為準、金額為新臺幣135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三、履約期限 (一)本案如於民國(以下同)114年12月31日前決標,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起開始履約;倘於115年1月1日後決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開始履約。履約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依派工時效分為2類: 1.一般性維修:廠商接獲秘書室通知後次日起10日曆天內修復完成。 2.緊急性維修:廠商應於接獲秘書室通知後2小時內(包含非上班時間)派員處理,其修繕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四、本案為數量複數決標,個別廠商施作數量及金額依實際執行情況而定,為維持採購品質,本機關不保證得標廠商承作之數量及金額,所有得標廠商合計承作金額不超過本案契約總價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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