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9914
公佈日期 : 2025/12/11
採購單位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採購案號 : NSC11407040L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網站委外維護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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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97734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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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706,585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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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SC11407040L
採購名稱:115年度網站委外維護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核能安全委員會
機關地址: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2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黃俞樺
連絡人電話:(02)22322344
傳真號碼:(02)223223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04
開標日期:2025/11/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10,000 元
Email:yuhua@nus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 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法人、團體、機關(構)、公司。
由個人名義投標者概不受理。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公立學校或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附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及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後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3.信用證明(請擇一備標):如(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A)資產負債表;(B)損益表;(C)現金流量表;及(D)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
*如屬『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得作為證明之文件。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其他投標時應附具之文件:未依規定檢附者按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標價清單。
3.成本分析總表、成本分析明細表。
投標廠商報價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
4.切結書1、2。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廠商投標聲明書第8項答否者,免附本表)。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8.服務建議書。
(四)其他:
1.委任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得免附本表)。
2.服務建議書建議檢附1式10份及請提供電子檔1份以利評選作業進行。(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五)114年10月9日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投標須知第28條開標地點為2樓開標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法人、團體、機關(構)、公司。
由個人名義投標者概不受理。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公立學校或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附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及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後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3.信用證明(請擇一備標):如(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A)資產負債表;(B)損益表;(C)現金流量表;及(D)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
*如屬『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得作為證明之文件。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其他投標時應附具之文件:未依規定檢附者按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標價清單。
3.成本分析總表、成本分析明細表。
投標廠商報價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
4.切結書1、2。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廠商投標聲明書第8項答否者,免附本表)。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8.服務建議書。
(四)其他:
1.委任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得免附本表)。
2.服務建議書建議檢附1式10份及請提供電子檔1份以利評選作業進行。(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五)114年10月9日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投標須知第28條開標地點為2樓開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