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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59909
公佈日期 : 2025/12/11
採購單位 : 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410310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大林鎮轄內道路新建及修復工程委託規畫、設計及監造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60788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069,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03101
採購名稱:115年度大林鎮轄內道路新建及修復工程委託規畫、設計及監造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機關地址:622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2段23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榆憲
連絡人電話:(05)2653211#221
傳真號碼:(05)265475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8
開標日期:2025/11/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211,400 元
Email:say583698@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土木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餘詳如投標須知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招標相關文件內容。
附加說明 :
1.餘詳如投標須知及附件。 2.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投標文件以郵遞時,請自行估計時間,應於截止收件期間內寄達本所。 4.如對該標案估價單項目及內容有所問題時,請電洽建設課,電話:(05)265-3211分機221。 5.依據「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規定,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採購者,廠商投標無家數規定,僅一家廠商亦得辦理。 6.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其他】: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號令規定,為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114年3月27日修正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領標之廠商,於電子或紙本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故請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餘詳如投標須知及附件。 2.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投標文件以郵遞時,請自行估計時間,應於截止收件期間內寄達本所。 4.如對該標案估價單項目及內容有所問題時,請電洽建設課,電話:(05)265-3211分機221。 5.依據「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規定,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採購者,廠商投標無家數規定,僅一家廠商亦得辦理。 6.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其他】: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號令規定,為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114年3月27日修正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領標之廠商,於電子或紙本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故請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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