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159658
公佈日期 : 2025/12/11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15TFDA-S-504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文件影印印刷委外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3073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TFDA-S-504
採購名稱:115年度「文件影印印刷委外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靜雯
連絡人電話:(02)27877847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1
開標日期:2025/11/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95,268 元
Email:fly12250622@fda.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其餘規定詳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五、其他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自決標日起 (如於114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至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廠商於接獲本署通知時,最遲須於次一日(遇例假日則順延)前來取件,並於本署規定時期限內交貨。若無法於該期限內交貨,則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該筆印刷金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並得自該次貨款中扣抵之。 3.校稿及印製: (1)初校:自本署交付印刷稿件之日起5日內,廠商應完成樣本並送本署初校。 (2)復校:自本署交付印刷稿件之日起3日內,廠商應完成校正並送本署確認。 (3)印製:印刷稿件校對完成後,廠商應自本署通知付印之日起15日內印製、裝訂並完成交貨。 (4)若遇有急迫情事或印製數量過於龐大,本署得與廠商另議交貨及運送時間;倘本署仍要求依前述期限履約,廠商不得拒絕。 (二)交貨驗收地點: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65號4樓、467號B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109號) 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287號) 3.需求說明書附件【分項一】之項次22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及項次23普通收據須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三)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四)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秘書室鄭正昕小姐,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電話:02-2787-8048;電子郵件信箱:judyc@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五、其他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自決標日起 (如於114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至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廠商於接獲本署通知時,最遲須於次一日(遇例假日則順延)前來取件,並於本署規定時期限內交貨。若無法於該期限內交貨,則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該筆印刷金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並得自該次貨款中扣抵之。 3.校稿及印製: (1)初校:自本署交付印刷稿件之日起5日內,廠商應完成樣本並送本署初校。 (2)復校:自本署交付印刷稿件之日起3日內,廠商應完成校正並送本署確認。 (3)印製:印刷稿件校對完成後,廠商應自本署通知付印之日起15日內印製、裝訂並完成交貨。 (4)若遇有急迫情事或印製數量過於龐大,本署得與廠商另議交貨及運送時間;倘本署仍要求依前述期限履約,廠商不得拒絕。 (二)交貨驗收地點: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65號4樓、467號B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109號) 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287號) 3.需求說明書附件【分項一】之項次22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及項次23普通收據須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三)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四)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秘書室鄭正昕小姐,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電話:02-2787-8048;電子郵件信箱:judyc@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