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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59629
公佈日期 : 2025/12/11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5077P050
採購名稱 : 底火體(含口不退火及鈍化)供料加工等2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9280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36,3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5077P050
採購名稱:底火體(含口不退火及鈍化)供料加工等2項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英哲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03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2
開標日期:2025/12/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22,713 元
Email:mpc_02q734@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請看完附加說明,以維廠商權益*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建議到場辦理減價,以維廠商權益。(要帶公司大、小章) 4.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檢附 (1)投標廠商聲明書(原住民分包金額,若無請填寫0元)。 (2)投標廠商報價單(附錄六-1) (3)「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附錄十九) (4)「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附錄二十二) (5)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不予決標。 6.其他: (1)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黃先生(02)2785-0271轉5603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潘先生(02)2785-0271轉550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問題,請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疑義,114年12月8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為減少開標作業程序,建議使用紙本投標,現場比減價,避免程序繁複。 (3)本案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4)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5)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6)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請看完附加說明,以維廠商權益*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建議到場辦理減價,以維廠商權益。(要帶公司大、小章) 4.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檢附 (1)投標廠商聲明書(原住民分包金額,若無請填寫0元)。 (2)投標廠商報價單(附錄六-1) (3)「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附錄十九) (4)「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附錄二十二) (5)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不予決標。 6.其他: (1)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黃先生(02)2785-0271轉5603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潘先生(02)2785-0271轉550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問題,請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疑義,114年12月8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為減少開標作業程序,建議使用紙本投標,現場比減價,避免程序繁複。 (3)本案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4)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5)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6)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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