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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59576
公佈日期 : 2025/12/11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4D120P017
採購名稱 : 高速公路局南區交控系統更新採購案(R34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7786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D120P017
採購名稱:高速公路局南區交控系統更新採購案(R34標)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彥明
連絡人電話:(06)2363201#2304
傳真號碼:(06)23637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09
開標日期:2025/09/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5,804,736 元
Email:riley@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 1. 營業登記有案之資訊、通信、電信、電訊、機電、傳輸系統等相關廠商。 2. 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3. 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廠商之特定資格: 1. 具有相當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驗收合格日期為準),曾完成交通控制系統、資料收集系統、資訊顯示系統、交通管制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傳輸系統、交通控制類土木管道等資通訊相關之工程、財物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2/5,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2. 具有相當財力: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1/10。
附加說明 :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應提送證件: 1. 電子領標憑據(非電子領標者免遞送) 2. 押標金票據正本或繳款證明 3.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 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納稅證明) 5. 信用證明文件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8.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9. 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投標時得無須檢附,惟決標後由得標廠商出具,納入契約辦理)。 10.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11. 「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 12. 報價單正本1份(報價納入評選項目,報價單及詳細價目表影本請另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13. 投標專用章授權書(以廠商及負責人大小章投標者免附)。 14. 授權書(得裝入本封內或於開標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不需填寫)。 15. 服務建議書正本1份副本10份(請於封面右上角標示正、副本)。 16. 簡報書面資料10份(簡報資料應與服務建議書內容一致,審查會議現場不允許廠商現場補充或發放任何文件資料)。 17. 資料所在地及跨境傳輸切結書。 二、廠商之特定資格應提送證件: 1. 實績證明文件:提送「廠商最近10年承辦相關案件實績表」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如資格證明文件為外文,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實績證明如涵蓋內容非屬交通控制系統、資料收集系統、資訊顯示系統、交通管制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傳輸系統、交通控制類土木管道等資通訊相關實績時,「廠商最近10年承辦相關案件業績表」僅得列出交通控制系統、資料收集系統、資訊顯示系統、交通管制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傳輸系統、交通控制類土木管道等資通訊相關所占金額。 2. 財力證明文件。 三、本次招標文件更正內容詳「招標文件更正對照表」。 四、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14年9月4日17時前填具「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傳真至本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應提送證件: 1. 電子領標憑據(非電子領標者免遞送) 2. 押標金票據正本或繳款證明 3.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 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納稅證明) 5. 信用證明文件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8.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9. 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投標時得無須檢附,惟決標後由得標廠商出具,納入契約辦理)。 10.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11. 「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 12. 報價單正本1份(報價納入評選項目,報價單及詳細價目表影本請另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13. 投標專用章授權書(以廠商及負責人大小章投標者免附)。 14. 授權書(得裝入本封內或於開標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不需填寫)。 15. 服務建議書正本1份副本10份(請於封面右上角標示正、副本)。 16. 簡報書面資料10份(簡報資料應與服務建議書內容一致,審查會議現場不允許廠商現場補充或發放任何文件資料)。 17. 資料所在地及跨境傳輸切結書。 二、廠商之特定資格應提送證件: 1. 實績證明文件:提送「廠商最近10年承辦相關案件實績表」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如資格證明文件為外文,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實績證明如涵蓋內容非屬交通控制系統、資料收集系統、資訊顯示系統、交通管制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傳輸系統、交通控制類土木管道等資通訊相關實績時,「廠商最近10年承辦相關案件業績表」僅得列出交通控制系統、資料收集系統、資訊顯示系統、交通管制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傳輸系統、交通控制類土木管道等資通訊相關所占金額。 2. 財力證明文件。 三、本次招標文件更正內容詳「招標文件更正對照表」。 四、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14年9月4日17時前填具「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傳真至本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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