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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58991
公佈日期 : 2025/12/10
採購單位 :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018103
採購名稱 : 芳苑鄉115年度村鄰長業務研習暨文康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78948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018103
採購名稱:芳苑鄉115年度村鄰長業務研習暨文康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機關地址: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誌賢(發包)、許加欣(業務)
連絡人電話:(04)8983589#364、213
傳真號碼:(04)89818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3
開標日期:2025/11/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60,000 元
Email:ntws59@fangyuan.ch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登記開業之旅行業(具旅遊業執照、旅行業品質保證書)
附加說明 :
第1次更正說明: 一、更改招標文件:「芳苑鄉115年度村鄰長業務研習暨文康活動計畫書」第7條第4項之膳食之天數誤植,新增提及第3天之膳食。 二、延長等標期:截止投標時間延長至114年11月13日上午09時30分;開標時間延長至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00分。 1.開標日期: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資格審查,評選會議:114年11月26日上午10時,議約時間:另訂。 2.收件期限:114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止。 3.廠商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旅行業。 4.評選標準:由評選委員會依各項評分,並採序位法計算,平均分數70分(含)以上為及格分數,經評選優勝者取得議價及決標資格。評選內容詳評選須知。 5.領標方式:(1)本標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其餘詳投標須知。(2)親自領取者,自即日起於上班時間至本所行政課領購;通信領標者寄達本所,信封並說明標案名稱。文件費700元,親自領購者以現金繳納,通信領購者應以郵局匯票,抬頭為彰化縣芳苑鄉公所,並備妥回郵信封 ,否則不予受理。 6.決標原則: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擇符合需要者決標。 7.聯絡人:許加欣、電話:04-8983589分機213。電子郵件信箱:ntws66@fangyuan.chcg.gov.tw。住址: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行政課。 8.投標地點:本所行政課收發文處或芳苑郵政第三號信箱。 9.本案投標之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10.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1次更正說明: 一、更改招標文件:「芳苑鄉115年度村鄰長業務研習暨文康活動計畫書」第7條第4項之膳食之天數誤植,新增提及第3天之膳食。 二、延長等標期:截止投標時間延長至114年11月13日上午09時30分;開標時間延長至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00分。 1.開標日期: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資格審查,評選會議:114年11月26日上午10時,議約時間:另訂。 2.收件期限:114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止。 3.廠商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旅行業。 4.評選標準:由評選委員會依各項評分,並採序位法計算,平均分數70分(含)以上為及格分數,經評選優勝者取得議價及決標資格。評選內容詳評選須知。 5.領標方式:(1)本標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其餘詳投標須知。(2)親自領取者,自即日起於上班時間至本所行政課領購;通信領標者寄達本所,信封並說明標案名稱。文件費700元,親自領購者以現金繳納,通信領購者應以郵局匯票,抬頭為彰化縣芳苑鄉公所,並備妥回郵信封 ,否則不予受理。 6.決標原則: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擇符合需要者決標。 7.聯絡人:許加欣、電話:04-8983589分機213。電子郵件信箱:ntws66@fangyuan.chcg.gov.tw。住址: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行政課。 8.投標地點:本所行政課收發文處或芳苑郵政第三號信箱。 9.本案投標之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10.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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