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8676
公佈日期 : 2025/12/1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採購案號 : 1140901
採購名稱 : 「高雄市前鎮區第205兵工廠(光中營區)地上物拆除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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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7470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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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330,514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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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901
採購名稱:「高雄市前鎮區第205兵工廠(光中營區)地上物拆除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機關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燕群、趙玉娟
連絡人電話:(07)3368333#2568
傳真號碼:(07)536762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8
開標日期:2025/10/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532,134 元
Email:mercury@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條件及資格: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登記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具有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科別者為限),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結構技師、建築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至截標日前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秘書室領取(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一人限領乙份。
二、電子領投標者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
三、送件時間及地點:114年10 月8日下午5時前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逾時不受理;郵寄至高雄郵局第六九○號信箱,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五、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
[檢舉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六、履約期限:
(一) 本案工程各項履約工作項目期限,優先依契約第13條所附本處「工程設計監造及施工各項履約工作期限及罰則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該表未規定者,依本條規定辦理,兩者得互為補充。
(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本契約所定各項工作或應盡之義務,否則應負遲延責任,並依契約第13條第2款逾期罰款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工作:變更設計、竣工圖、結算書製作、履約標的品質欠佳或不符合需求退回更改等)。
(三) 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設計簽證執行計畫、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名冊)、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審核。乙方應依工作預定進度表所列預定時程提送各階段書面資料;其需退回修正者,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
(四) 設計部分:
1.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天內完成設計工作,並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圖」及預算書。
2. 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3. 乙方應於「細部設計報告書圖」及預算書核定後,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0天內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圖」及預算書核定版及工程招標文件。
(五) 監造部分:
1.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2. 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4日內提送「監造計畫書」及「監造簽證執行計畫」予機關審核。
3. 廠商監造履約期間,應於每月10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含當月完成成果說明)、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至截標日前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秘書室領取(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一人限領乙份。
二、電子領投標者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
三、送件時間及地點:114年10 月8日下午5時前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逾時不受理;郵寄至高雄郵局第六九○號信箱,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五、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
[檢舉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六、履約期限:
(一) 本案工程各項履約工作項目期限,優先依契約第13條所附本處「工程設計監造及施工各項履約工作期限及罰則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該表未規定者,依本條規定辦理,兩者得互為補充。
(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本契約所定各項工作或應盡之義務,否則應負遲延責任,並依契約第13條第2款逾期罰款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工作:變更設計、竣工圖、結算書製作、履約標的品質欠佳或不符合需求退回更改等)。
(三) 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設計簽證執行計畫、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名冊)、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審核。乙方應依工作預定進度表所列預定時程提送各階段書面資料;其需退回修正者,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
(四) 設計部分:
1.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天內完成設計工作,並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圖」及預算書。
2. 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3. 乙方應於「細部設計報告書圖」及預算書核定後,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0天內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圖」及預算書核定版及工程招標文件。
(五) 監造部分:
1.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2. 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4日內提送「監造計畫書」及「監造簽證執行計畫」予機關審核。
3. 廠商監造履約期間,應於每月10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含當月完成成果說明)、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