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7660
公佈日期 : 2025/12/09
採購單位 : 中央印製廠
採購案號 : 1140902L08
採購名稱 : 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C-0120)委託清除處理1年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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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40679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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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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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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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902L08
採購名稱: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C-0120)委託清除處理1年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鄭力豪
連絡人電話:(02)22156789#341
傳真號碼:(02)221426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3
開標日期:2025/1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0,000 元
Email:clh3192@mail.cep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三. 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縣(市)環保局轄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5).「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
(6).「甲級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附加說明 : 1.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B),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D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3.
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縣(市)環保局轄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5).「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
(6).「甲級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上述文件由主管機關核發者應依規定辦理,證明文件所示之許可清除及處理種類應包括廢棄物代碼C-0120。依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為熱處理及焚化。清除地點為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請投標廠商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4.
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現以太空包堆疊貯存於該局核准之區域暫存。招標期間廠商請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
銷毀股聯絡人:
安康廠區:陳先生02-22156789分機274
採購單位聯絡人:
安康廠區:鄭先生02-22156789分機341
清除處理方式詳附件A、附件J及附件K
5.
一年數量約10公噸,預估數量係估計數,非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清除處理數量結算。
6.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E)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開標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C-0120)委託清除處理1年(1140902L08)案資格標(封)』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C-0120)委託清除處理1年(1140902L08)案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8.
視機關通知分批清除,每批經電話或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等)通知地點及預估數量後,於接獲機關通知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到廠清除或視機關另行通知履約期限及地點後依該期限到廠清除(機關得視實際需求通知廠商調整廢棄物清除時間、地點、作業方式等,廠商請配合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B),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D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3.
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縣(市)環保局轄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5).「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
(6).「甲級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上述文件由主管機關核發者應依規定辦理,證明文件所示之許可清除及處理種類應包括廢棄物代碼C-0120。依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為熱處理及焚化。清除地點為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請投標廠商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4.
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現以太空包堆疊貯存於該局核准之區域暫存。招標期間廠商請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
銷毀股聯絡人:
安康廠區:陳先生02-22156789分機274
採購單位聯絡人:
安康廠區:鄭先生02-22156789分機341
清除處理方式詳附件A、附件J及附件K
5.
一年數量約10公噸,預估數量係估計數,非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清除處理數量結算。
6.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E)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開標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C-0120)委託清除處理1年(1140902L08)案資格標(封)』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C-0120)委託清除處理1年(1140902L08)案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8.
視機關通知分批清除,每批經電話或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等)通知地點及預估數量後,於接獲機關通知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到廠清除或視機關另行通知履約期限及地點後依該期限到廠清除(機關得視實際需求通知廠商調整廢棄物清除時間、地點、作業方式等,廠商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