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6613
公佈日期 : 2025/12/08
採購單位 : 臺南市安定區南安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naes1140107
採購名稱 : 臺南市南安國小114年度修整建運動場地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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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9820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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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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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aes1140107
採購名稱:臺南市南安國小114年度修整建運動場地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南市安定區南安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745臺南市安定區文科里油車6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吉
連絡人電話:(06)5922023#804
傳真號碼:(06)592093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3
開標日期:2025/1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2,623 元
Email:todoer52@naes.tn.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或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履約地點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廠商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勘查 ,瞭解四周環境及施工動線。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納入施工成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查勘,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後施作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二) 合約正本及副本等所需份數(本機關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 其費用均包含在契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 廠商施工搬運、打除項目以不影響學生上課、行政人員上班為原則,其增加工資費用請自行估算於工程費內,得標後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費。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依投標文件內電話通知,並由主持開標人員宣佈時間起,15分鐘內辦理者,若無法聯絡或未依限到開標現場者視同放棄。
(五)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 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 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 間代之。(本機關不另通知)。
(六)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機關不另通知)。
(七) 標價大寫(文字)金額與小寫(號碼)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大寫金額有2個且不一致時,以報價低者為準。
(八)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 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 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 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 塗改處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
5. 總價不能辨識者。
6. 未加蓋印章或標價清單所蓋印章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印文不符者。
7. 未填寫廠商全銜或負責人姓名或地址者。
8. 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9. 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單標單及詳細表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九) 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招標內容變動情形,確保以最新招標文件投標。
(十) 廠商投標文件發還處理原則:
1. 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時,其投標文件除大標封(或其影本)本機關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領回。
2. 本標案如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第2款除外)而不予開標時,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3. 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 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由本機關留存後,發還其正本。
4. 本標案經開標決標後,其投標文件不發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履約地點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廠商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勘查 ,瞭解四周環境及施工動線。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納入施工成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查勘,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後施作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二) 合約正本及副本等所需份數(本機關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 其費用均包含在契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 廠商施工搬運、打除項目以不影響學生上課、行政人員上班為原則,其增加工資費用請自行估算於工程費內,得標後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費。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依投標文件內電話通知,並由主持開標人員宣佈時間起,15分鐘內辦理者,若無法聯絡或未依限到開標現場者視同放棄。
(五)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 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 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 間代之。(本機關不另通知)。
(六)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機關不另通知)。
(七) 標價大寫(文字)金額與小寫(號碼)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大寫金額有2個且不一致時,以報價低者為準。
(八)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 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 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 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 塗改處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
5. 總價不能辨識者。
6. 未加蓋印章或標價清單所蓋印章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印文不符者。
7. 未填寫廠商全銜或負責人姓名或地址者。
8. 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9. 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單標單及詳細表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九) 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招標內容變動情形,確保以最新招標文件投標。
(十) 廠商投標文件發還處理原則:
1. 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時,其投標文件除大標封(或其影本)本機關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領回。
2. 本標案如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第2款除外)而不予開標時,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3. 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 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由本機關留存後,發還其正本。
4. 本標案經開標決標後,其投標文件不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