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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33319
公佈日期 : 2025/11/04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42F024
採購名稱 : 延性鑄鐵管(k型第三種)100mm 33,000M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4216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06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F024
採購名稱:延性鑄鐵管(k型第三種)100mm 33,000M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邱正惠
連絡人電話:(03)5712141#791
傳真號碼:(03)57242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8
開標日期:2025/10/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3,830,874 元
Email:chenghui@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CA01鋼鐵、鋁、銅及鎂基本工業,或CA02金屬製品製造業或營業項目含有延性鑄鐵管鑄造之廠商。 (2)本採購案屬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案件,國外廠商部分僅開放GPA之會員國及ASTEP產品或廠商參與投標,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3.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4.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檢附中文(正體字)譯本,其中文譯本應由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外國廠商亦應提出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須載明營業項目),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3)餘詳閱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第64點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標的數量摘要:延性鑄鐵管(k型第三種)100mm 33,000M。 二、交貨地點:本處物料倉庫(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或另指定工地。(十噸卡車能運達地點) 三、本契約屆期且通知交貨數量達90%以上,則契約自動失效;如屆期通知交貨數量未達90%,得延長履約期限半年,若延長半年履約期限屆期,且通知交貨數量未達訂約數量亦自動失效。 四、倘若對本案有疑義者,請先洽詢設計單位:物料課李俊毅先生 ,電話:03-5712141分 機:475(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即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六、【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標的數量摘要:延性鑄鐵管(k型第三種)100mm 33,000M。 二、交貨地點:本處物料倉庫(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或另指定工地。(十噸卡車能運達地點) 三、本契約屆期且通知交貨數量達90%以上,則契約自動失效;如屆期通知交貨數量未達90%,得延長履約期限半年,若延長半年履約期限屆期,且通知交貨數量未達訂約數量亦自動失效。 四、倘若對本案有疑義者,請先洽詢設計單位:物料課李俊毅先生 ,電話:03-5712141分 機:475(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即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六、【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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