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0977
公佈日期 : 2025/10/3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採購案號 : 1140922B-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桃園市114年度年終關懷餐會暨公益捐贈表揚活動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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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95489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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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99,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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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922B-1
採購名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桃園市114年度年終關懷餐會暨公益捐贈表揚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周予晴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6416
傳真號碼:(03)33629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30
開標日期:2025/10/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000 元
Email:1008733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廠商資格:
1. 依法立案登記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3. 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核准項目應包含廣告、公關、媒體、傳播、演藝活動或藝文服務等相關廠商)。
(二) 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 資格文件:
(1) 依法立案登記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A. 法人登記證書
B.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A. 立案證明
B. 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3) 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
A. 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 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 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 服務建議書。
(4) 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一) 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二)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廠商資格:
1. 依法立案登記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3. 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核准項目應包含廣告、公關、媒體、傳播、演藝活動或藝文服務等相關廠商)。
(二) 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 資格文件:
(1) 依法立案登記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A. 法人登記證書
B.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A. 立案證明
B. 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3) 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
A. 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 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 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 服務建議書。
(4) 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一) 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二)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