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0974
公佈日期 : 2025/10/3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1017B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樹林區114年度全區道路改善工程(重新發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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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95076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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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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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4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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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017B
採購名稱:新北市樹林區114年度全區道路改善工程(重新發包)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樹林公所26812106#1313黃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50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17
開標日期:2025/10/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868,731 元
Email:AL6049@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指定日期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15年5月31日或本採購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樹林區115年度全區道路改善工程」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次年標案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後續擴充]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1,773萬7,462元。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工務課) 黃先生,電話為(02) 26812106分機1313。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指定日期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15年5月31日或本採購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樹林區115年度全區道路改善工程」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次年標案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後續擴充]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1,773萬7,462元。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工務課) 黃先生,電話為(02) 26812106分機1313。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