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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30835
公佈日期 : 2025/10/30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採購案號 : 1140894
採購名稱 : 購置OL-PReS(原Printsoft PReS)檔案產製工具軟體加解密器保護鎖(Dongle)2套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46184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9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894
採購名稱:購置OL-PReS(原Printsoft PReS)檔案產製工具軟體加解密器保護鎖(Dongle)2套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君宜
連絡人電話:(02)23114331#6714
傳真號碼:(02)2331474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8
開標日期:2025/10/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000,000 元
Email:tp550118@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b.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須附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4.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須附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4.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廠商切結書。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須附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4.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廠商切結書。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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