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0020
公佈日期 : 2025/10/29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休閒遊憩事業部
採購案號 : 1146602095
採購名稱 : 騰雲大樓114年度高低壓電氣設備維護服務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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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705107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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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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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6602095
採購名稱:騰雲大樓114年度高低壓電氣設備維護服務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休閒遊憩事業部
機關地址:717臺南市仁德區文華路2段32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鹿耘嘉
連絡人電話:(02)23885522#5101
傳真號碼:(02)2311797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15
開標日期:2025/10/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95,828 元
Email:a04769@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一)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登記合法之廠商 (營業項目:須具有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營業項目代碼:E606010)或電氣技術顧問公司或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相關者(具中級電氣技術人員檢驗資格),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最近1期未欠繳營業稅,且具相當信用證明者。
3.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 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者,不得參與投標。
4.有效期限內之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相關公會之會員。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登記合法之廠商 (營業項目:須具有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營業項目代碼:E606010)或電氣技術顧問公司或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相關者(具中級電氣技術人員檢驗資格),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最近1期未欠繳營業稅,且具相當信用證明者。
3.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 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者,不得參與投標。
4.有效期限內之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相關公會之會員。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