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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30000
公佈日期 : 2025/10/29
採購單位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採購案號 : 11400038
採購名稱 : 財政資訊大樓屋頂結構補強暨防水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71257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5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0038
採購名稱:財政資訊大樓屋頂結構補強暨防水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4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張紫鈴
連絡人電話:(02)27631833#1294
傳真號碼:(02)2763009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14
開標日期:2025/10/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837,260 元
Email:N108347@fi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認定,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理」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辦理。) 2.E103111專業營造業:防水工程。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專業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認定,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理」第5條規定辦理。)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乙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另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認定,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理」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辦理。) 2.E103111專業營造業:防水工程。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專業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認定,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理」第5條規定辦理。)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乙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另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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