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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29969
公佈日期 : 2025/10/2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AB002-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那瑪夏圖書館閱讀桌椅、空調設備及特色空間設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34772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B002-1
採購名稱:114年度那瑪夏圖書館閱讀桌椅、空調設備及特色空間設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家電用品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機關地址:849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23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周曉鳳
連絡人電話:(07)6701001
傳真號碼:(07)670129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1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1
開標日期:2025/10/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10,392 元
Email:luvuaping@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具備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不另行通知,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審時間地點由業務單位另行通知。 2.開標日因故放假或遇天災無法開標,則恢復至上班日舉行。 3.廠商標價倘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須當場限期說明者,務必到場。 4.空調施作廠商證明: (1)「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2)「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有效期限內)。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013601號函及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3條、第5條、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相關規定) 5.本所位於原住民地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本案於第一次公告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查、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第二階段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辦理。 6.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得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辦理。 7.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該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 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認定。) 8.廠商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等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服務法」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應迴避對象者,不得參與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不另行通知,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審時間地點由業務單位另行通知。 2.開標日因故放假或遇天災無法開標,則恢復至上班日舉行。 3.廠商標價倘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須當場限期說明者,務必到場。 4.空調施作廠商證明: (1)「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2)「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有效期限內)。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013601號函及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3條、第5條、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相關規定) 5.本所位於原住民地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本案於第一次公告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查、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第二階段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辦理。 6.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得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辦理。 7.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該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 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認定。) 8.廠商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等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服務法」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應迴避對象者,不得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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