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9915
公佈日期 : 2025/10/29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採購案號 : 114111024
採購名稱 : 二、四棟新設升降設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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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91785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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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289,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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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1024
採購名稱:二、四棟新設升降設備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機關地址:542南投縣草屯鎮玉屏路16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曾立仁
連絡人電話:(049)2550800#1418
傳真號碼:(049)256778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1
開標日期:2025/10/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289,000 元
Email:ljtseng@ttpc.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
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
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
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 級者,為不合格標)。
(二).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
得免重複提供。)
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為
決標對象。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認定,依「營造業承攬工程
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
辦法」第4 條及第4 條之1 規定辦理。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註: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工程會已於98年0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略以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故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設立證明者,為無效文件。
(三).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
C.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 資料查詢日期。
E. 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五).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六).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 其他文件:公會會員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
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
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
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 級者,為不合格標)。
(二).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
得免重複提供。)
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為
決標對象。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認定,依「營造業承攬工程
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
辦法」第4 條及第4 條之1 規定辦理。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註: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工程會已於98年0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略以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故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設立證明者,為無效文件。
(三).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
C.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 資料查詢日期。
E. 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五).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六).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 其他文件:公會會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