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9101
公佈日期 : 2025/10/28
採購單位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LC0083B
採購名稱 : 公路運輸碎石道碴臺中區、嘉義區、宜蘭區、花蓮區及臺東區等5區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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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33810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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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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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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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LC0083B
採購名稱:公路運輸碎石道碴臺中區、嘉義區、宜蘭區、花蓮區及臺東區等5區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許先生/游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3815226#3702/3576
傳真號碼:(02)231217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04
開標日期:2025/11/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879,000 元
Email:0061505@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
2.交貨期限:各批交貨須於本公司通知製交次日起40日曆天內辦理交貨完成,餘詳各區備註條款四。
3.交貨地點:詳公路運輸碎石道碴各區備註條款一、2。
4.備註條款、規範與契約條款之規定不同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規範,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5.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依本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履約保證金於全數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一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6.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份不予公開。
7.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8.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9.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10.其它:1.本購案提供電子領標。2.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77條規定)。
11.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12.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
2.交貨期限:各批交貨須於本公司通知製交次日起40日曆天內辦理交貨完成,餘詳各區備註條款四。
3.交貨地點:詳公路運輸碎石道碴各區備註條款一、2。
4.備註條款、規範與契約條款之規定不同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規範,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5.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依本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履約保證金於全數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一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6.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份不予公開。
7.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8.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9.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10.其它:1.本購案提供電子領標。2.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77條規定)。
11.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12.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