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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28969
公佈日期 : 2025/10/28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MGF1470007
採購名稱 : 114-115年度桃廠廢油漆渣清理長約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350795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83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GF1470007
採購名稱:114-115年度桃廠廢油漆渣清理長約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品維
連絡人電話:(02)87258310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1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1
開標日期:2025/10/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047,286 元
Email:709549@cpc.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單獨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共同投標之成員組合符合下列資格: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其營業項目須載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及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項目。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須各自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組合後須符合本項資格。 2.廠商納稅之證明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須各自檢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須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及處理機構。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 (1)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含廢油漆渣(代碼:D-1701),如為公辦民營(BOT或BOO)之處理廠商應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廢棄物處理公文供審查。 (2)本工作不接受「不經中間處理直接掩埋」方式處理(代碼:X01),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應有「不經中間處理直接掩埋」(代碼:X01)以外之處理方式,否則為不合格。 (3)本案不限單一處理方式,由廠商自行判定,但為達本廠廢棄物能夠妥善處理考量,惟本案處理方式必須包括焚化處理(代碼:Z05),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應有「焚化處理」(代碼:Z05)之處理方式,否則為不合格。 (4)開標當日,前述許可證須於有效期限內。 ※若為共同投標廠商組合後須符合本項資格。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一、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3家。 二、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 ———————————————————————————————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本案工作地點:桃園煉油廠(包含南崁廠區、沙崙廠區、五股廠區)及廠商址 2.本案履約期限:由監造部門書面通知開工,自開工日起730日曆天或執行金額達契約金額時,以先屆者為準,惟執行金額達契約金額95%以上時,本公司得提前辦理結算驗收。其餘詳工作說明書。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40724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6.本案資格標:當場審標、價格標:當場開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單獨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共同投標之成員組合符合下列資格: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其營業項目須載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及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項目。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須各自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組合後須符合本項資格。 2.廠商納稅之證明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須各自檢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須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及處理機構。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 (1)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含廢油漆渣(代碼:D-1701),如為公辦民營(BOT或BOO)之處理廠商應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廢棄物處理公文供審查。 (2)本工作不接受「不經中間處理直接掩埋」方式處理(代碼:X01),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應有「不經中間處理直接掩埋」(代碼:X01)以外之處理方式,否則為不合格。 (3)本案不限單一處理方式,由廠商自行判定,但為達本廠廢棄物能夠妥善處理考量,惟本案處理方式必須包括焚化處理(代碼:Z05),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應有「焚化處理」(代碼:Z05)之處理方式,否則為不合格。 (4)開標當日,前述許可證須於有效期限內。 ※若為共同投標廠商組合後須符合本項資格。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一、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3家。 二、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 ———————————————————————————————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本案工作地點:桃園煉油廠(包含南崁廠區、沙崙廠區、五股廠區)及廠商址 2.本案履約期限:由監造部門書面通知開工,自開工日起730日曆天或執行金額達契約金額時,以先屆者為準,惟執行金額達契約金額95%以上時,本公司得提前辦理結算驗收。其餘詳工作說明書。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40724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6.本案資格標:當場審標、價格標:當場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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