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8766
公佈日期 : 2025/10/28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採購案號 : TPB114551802
採購名稱 : 「台糖公司高雄分公司114年度委託廠商建置/營運民生停車場附設棚架式太陽光電設施」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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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585182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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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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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608,082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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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PB114551802
採購名稱:「台糖公司高雄分公司114年度委託廠商建置/營運民生停車場附設棚架式太陽光電設施」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4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賴潮聰
連絡人電話:(07)8230230#312
傳真號碼:(07)823037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1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2
開標日期:2025/10/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608,082 元
Email:a63414@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太陽光電業(合作廠商)基本資格:1.代表廠商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之合格停車場經營業者。2.光電業者(合作廠商)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營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各項之一: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D101011發電業,E601010乙級電器承裝業,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或D101060再生能源自用發電業。3.須具有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承攬取得完工或維護運轉,實際相關產業之實績合計達 800KWp以上者。4.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5.最近一期未欠繳營業稅者。6.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者。7.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500萬元(含)以上。(二)投標廠商(停車場經營業)可組成合作團隊共同投標,合作團隊中約定由 1 家停車場經營業者(限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為代表廠商,另覓光電業者以1家廠商為限,組成合作團隊,並限制重複選擇與其他投標廠商之光電業者(合作廠商)投標:1.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須符合前款第 1目及第 4 至 7 目之規定,其餘光電業者(合作廠商)須符合前款第 2目至第 7 目之規定。2.投標時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之合作廠商協議書。3.合作廠商應依契約書文件目錄21之合作廠商協議書第 1 條之約定辦理。(三)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同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 (二)證明文件第1目。2.納稅證明文件:同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 (二)證明文件第2目。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投標廠商之合作廠商過去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實績:合計實績須達800kwp以上者,投標廠商應提供累計實績容量的證明文件,(如設備登記函或台電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函,台電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或台糖合作建置案契約)。5.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6.如本款證明文件於開標資格審核時,所附文件經核有錯誤疏漏,投標廠商(含合作廠商)不得補正且視為不合格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太陽光電業(合作廠商)基本資格:1.代表廠商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之合格停車場經營業者。2.光電業者(合作廠商)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營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各項之一: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D101011發電業,E601010乙級電器承裝業,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或D101060再生能源自用發電業。3.須具有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承攬取得完工或維護運轉,實際相關產業之實績合計達 800KWp以上者。4.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5.最近一期未欠繳營業稅者。6.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者。7.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500萬元(含)以上。(二)投標廠商(停車場經營業)可組成合作團隊共同投標,合作團隊中約定由 1 家停車場經營業者(限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為代表廠商,另覓光電業者以1家廠商為限,組成合作團隊,並限制重複選擇與其他投標廠商之光電業者(合作廠商)投標:1.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須符合前款第 1目及第 4 至 7 目之規定,其餘光電業者(合作廠商)須符合前款第 2目至第 7 目之規定。2.投標時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之合作廠商協議書。3.合作廠商應依契約書文件目錄21之合作廠商協議書第 1 條之約定辦理。(三)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同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 (二)證明文件第1目。2.納稅證明文件:同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 (二)證明文件第2目。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投標廠商之合作廠商過去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實績:合計實績須達800kwp以上者,投標廠商應提供累計實績容量的證明文件,(如設備登記函或台電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函,台電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或台糖合作建置案契約)。5.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6.如本款證明文件於開標資格審核時,所附文件經核有錯誤疏漏,投標廠商(含合作廠商)不得補正且視為不合格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