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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28654
公佈日期 : 2025/10/28
採購單位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採購案號 : CGIB115032
採購名稱 : 114-115年實驗室標準品暨耗材(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5397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84,9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GIB115032
採購名稱:114-115年實驗室標準品暨耗材(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化學產品類
採購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40之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宜恬
連絡人電話:(02)22390026#363624
傳真號碼:(02)223013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1
開標日期:2025/10/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48,430 元
Email:set44@cg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採履約期限:本案屬開口契約,履約期限以契約約定之期限(115年12月31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兩者其一先屆為止。每批次下訂之交貨期限,詳如本案需求說明書。 二、投標廠商若對廠商的資格或標的有疑義,聯絡資訊如下 (一)聯絡人:李昱技士。 (二)聯絡電話:02-22390026轉363305。 (三)聯絡時間:上班日期間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三、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營業項目至少包含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F113060度量衡器批發業、F213050度量衡器零售業、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其中1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提供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採購採履約期限:本案屬開口契約,履約期限以契約約定之期限(115年12月31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兩者其一先屆為止。每批次下訂之交貨期限,詳如本案需求說明書。 二、投標廠商若對廠商的資格或標的有疑義,聯絡資訊如下 (一)聯絡人:李昱技士。 (二)聯絡電話:02-22390026轉363305。 (三)聯絡時間:上班日期間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三、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營業項目至少包含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F113060度量衡器批發業、F213050度量衡器零售業、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其中1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提供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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