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8194
公佈日期 : 2025/10/27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7-71
採購名稱 : 郵政VISA及晶片金融卡暨製發卡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44457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1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7-71
採購名稱:郵政VISA及晶片金融卡暨製發卡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韋翰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10
傳真號碼:(02)235766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2
開標日期:2025/10/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800,000 元
Email:william11051105@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一。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4.廠商投標時須提出符合VISA國際組織安全規範及具有承作VISA payWave感
應式金融卡能力之有效文件,以確保投標廠商具備承製本案之資格與能
力。
5.投標廠商須為通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
權認證之晶片金融卡廠商,或取得授權廠商之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須提出本案晶片於履約期間符合VISA國際組織核准效期,通過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安全準則(Banking Criteria),及晶片金融卡授
權機制暨作業認證小組驗證,且符合銀行公會規定之「6.20晶片卡共用
系統附件一晶片金融卡規格」等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證書,或資訊安全管控聲明書。
(上述投標廠商資格之證明文件須於投標時提出;如屬國外使用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文件,應另檢附正體中文譯本。)
二、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四、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4.廠商投標時須提出符合VISA國際組織安全規範及具有承作VISA payWave感
應式金融卡能力之有效文件,以確保投標廠商具備承製本案之資格與能
力。
5.投標廠商須為通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
權認證之晶片金融卡廠商,或取得授權廠商之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須提出本案晶片於履約期間符合VISA國際組織核准效期,通過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安全準則(Banking Criteria),及晶片金融卡授
權機制暨作業認證小組驗證,且符合銀行公會規定之「6.20晶片卡共用
系統附件一晶片金融卡規格」等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證書,或資訊安全管控聲明書。
(上述投標廠商資格之證明文件須於投標時提出;如屬國外使用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文件,應另檢附正體中文譯本。)
二、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四、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