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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28130
公佈日期 : 2025/10/27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採購案號 : 4701474007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土木積點工程(台北段)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1918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3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4701474007
採購名稱:114年度土木積點工程(台北段)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怡君
連絡人電話:(02)81953010#13236
傳真號碼:(02)293015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2
開標日期:2025/10/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500,000 元
Email:u89418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 甲、乙 等綜合營造業或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附加說明 :
[工期](詳特訂條款第一條)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 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契約期限:以決標日後至116年6月底為交辦期限。契約總金額未達1億元,本契約交辦期限以1年為原則。 台灣電力公司輸供電事業部供電單位土木工程積點發包要點第二十二點 工期相關規定: (一) 各交辦單工期計算原則:《基礎型式依1.~3.》 1. 鐵塔基礎新建工程 :《塔基型式依(1)~(5)種》 (1)普通基礎工程1座9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20日曆天。 (2)筏式基礎工程1座10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20日曆天。 (3)基樁基礎工程,機械施工1座10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40日曆天。基樁基礎工程(機械配合人工或人工開挖) 1座14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60日曆天。 (4)筏式加基樁工程1座14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40日曆天。 (5)土壤基礎工程1座60日曆天(若含鐵塔第一節水平材組立加5日曆天)。 2. 沉箱基礎新建工程:按下述7.計算工期,但至少180日曆天。 3. 鋼管桿、鐵柱基礎新建工程: 4. 地質鑽探工程:1孔25日曆天,每增加1孔增加20日曆天。 5. 管路試挖工程:1處6日曆天,每增加1處增加6日曆天。 6. 管路工程 : (1)全部/部分工程在變電所內: 工期=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 8 + 20 (四捨五入取整數) (已考量乙方須配合甲方門禁時間進場施工,不得再以1天工作未滿8小時申請展延工期) (2)全部工程在變電所外: 工期=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 10 + 20 (四捨五入取整數) 7. 基礎保護工程或其他工程: (1)每件交辦單工程款≧100萬元 工期=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6+20(四捨五入取整數) (2)每件交辦單工程款<100萬元 工期=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5+20(四捨五入取整數) 8. 為乙方完成品質管理、安衛環保、施工等計畫所需,各交辦工程可另增加之工期參照土木工程施工規範1.5.1(3)。 9. 各交辦工程包含1~7中幾項工程時,其工期計算為各項工程中工期最長者為準,每增加工期以基礎或塔基型式為準。 10. 以上工期除特別規定外均含所有例假日。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簡秀伊 電話:(02)81953010-10325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本處廉政熱線]: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 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7.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者,承攬造價限額應符合本規定。 (1)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 (2)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 (3)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4)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8. 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工期](詳特訂條款第一條)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 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契約期限:以決標日後至116年6月底為交辦期限。契約總金額未達1億元,本契約交辦期限以1年為原則。 台灣電力公司輸供電事業部供電單位土木工程積點發包要點第二十二點 工期相關規定: (一) 各交辦單工期計算原則:《基礎型式依1.~3.》 1. 鐵塔基礎新建工程 :《塔基型式依(1)~(5)種》 (1)普通基礎工程1座9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20日曆天。 (2)筏式基礎工程1座10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20日曆天。 (3)基樁基礎工程,機械施工1座10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40日曆天。基樁基礎工程(機械配合人工或人工開挖) 1座14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60日曆天。 (4)筏式加基樁工程1座14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40日曆天。 (5)土壤基礎工程1座60日曆天(若含鐵塔第一節水平材組立加5日曆天)。 2. 沉箱基礎新建工程:按下述7.計算工期,但至少180日曆天。 3. 鋼管桿、鐵柱基礎新建工程: 4. 地質鑽探工程:1孔25日曆天,每增加1孔增加20日曆天。 5. 管路試挖工程:1處6日曆天,每增加1處增加6日曆天。 6. 管路工程 : (1)全部/部分工程在變電所內: 工期=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 8 + 20 (四捨五入取整數) (已考量乙方須配合甲方門禁時間進場施工,不得再以1天工作未滿8小時申請展延工期) (2)全部工程在變電所外: 工期=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 10 + 20 (四捨五入取整數) 7. 基礎保護工程或其他工程: (1)每件交辦單工程款≧100萬元 工期=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6+20(四捨五入取整數) (2)每件交辦單工程款<100萬元 工期=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5+20(四捨五入取整數) 8. 為乙方完成品質管理、安衛環保、施工等計畫所需,各交辦工程可另增加之工期參照土木工程施工規範1.5.1(3)。 9. 各交辦工程包含1~7中幾項工程時,其工期計算為各項工程中工期最長者為準,每增加工期以基礎或塔基型式為準。 10. 以上工期除特別規定外均含所有例假日。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簡秀伊 電話:(02)81953010-10325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本處廉政熱線]: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 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7.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者,承攬造價限額應符合本規定。 (1)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 (2)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 (3)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4)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8. 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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