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8107
公佈日期 : 2025/10/27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4A00316
採購名稱 : 松山新店線松山段空調設備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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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68916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7,3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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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4A00316
採購名稱:松山新店線松山段空調設備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冷涷空調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電機處環控廠環控一場 魏銘輝
連絡人電話:(02)25505600#5816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30
開標日期:2025/10/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640,463 元
Email:e01285@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冷凍空調工程業應檢附冷凍空調業登記證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9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分(二)段開標(第一段標:資格標、規格標合併開標,第二段標:價格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松山新店線松山段松山站、南京三民站、台北小巨蛋站、南京復興站、松江南京站、中山站、北門站、小南門站、松捷變電站。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松山新店線松山站至北門站、小南門站及松捷變電站,共9場站(包含沿線各站之通風豎井、動力變電站(TSS)、車站變電站(SSS)及販賣店等區域)空調設備之預防檢修、故障檢修、定期汰換、專案維護、故障實作等維護工作(數量詳詳細價目表)。
2增購辦法:
(1)長期增購:經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12個月,至多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2次:
A.長期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B.長期增購條件:
(A)依開工後第4~21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增購12個月。
(B)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增購期第1~9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增購12個月。
(2)履約評核辦法:依廠商評核基準表及增購辦法評核之給分方式辦理。
3本案主要部分為:空調設備週檢、月檢、季檢、半年檢、年檢及2年檢等預防檢修與故障檢修工作,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修正投標須知第10、12、27、42、57、本公告附加說明(三) 、附錄九投標書、附錄十三及契約、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改版。
※請務必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修正文件,以避免造成不合格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9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分(二)段開標(第一段標:資格標、規格標合併開標,第二段標:價格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松山新店線松山段松山站、南京三民站、台北小巨蛋站、南京復興站、松江南京站、中山站、北門站、小南門站、松捷變電站。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松山新店線松山站至北門站、小南門站及松捷變電站,共9場站(包含沿線各站之通風豎井、動力變電站(TSS)、車站變電站(SSS)及販賣店等區域)空調設備之預防檢修、故障檢修、定期汰換、專案維護、故障實作等維護工作(數量詳詳細價目表)。
2增購辦法:
(1)長期增購:經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機關得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12個月,至多於增購金額內辦理增購2次:
A.長期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B.長期增購條件:
(A)依開工後第4~21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增購12個月。
(B)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增購期第1~9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得辦理第2次增購12個月。
(2)履約評核辦法:依廠商評核基準表及增購辦法評核之給分方式辦理。
3本案主要部分為:空調設備週檢、月檢、季檢、半年檢、年檢及2年檢等預防檢修與故障檢修工作,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修正投標須知第10、12、27、42、57、本公告附加說明(三) 、附錄九投標書、附錄十三及契約、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改版。
※請務必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修正文件,以避免造成不合格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