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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27573
公佈日期 : 2025/10/23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4155P140
採購名稱 : 電路板等7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5223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0,67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4155P140
採購名稱:電路板等7項
採購類別:採購-電子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徐先生(招標);洪先生(技術規格)詳附加說明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02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14
開標日期:2025/10/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97,500 元
Email:mpc_02q734@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須具備以下證書: 1.AS:9100航太品質認證,認證項目須有伺服控制模組及設計組裝、印刷電路板模組組裝等。 2.IPC-001錫焊組裝工藝證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僅允許廠商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並採現場或郵遞投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準。 2.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10月8日前,異議請於114年10月17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採購管理科)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02)27850271,招標事宜請轉分機5607(徐先生),規格事宜請轉分機5340(洪先生)。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3.案內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本廠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廠商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份。 4.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己確定,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準此,決標後尚未完成簽約手續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履行契約。 6.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7.其他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僅允許廠商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並採現場或郵遞投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準。 2.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10月8日前,異議請於114年10月17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採購管理科)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02)27850271,招標事宜請轉分機5607(徐先生),規格事宜請轉分機5340(洪先生)。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3.案內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本廠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廠商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份。 4.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己確定,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準此,決標後尚未完成簽約手續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履行契約。 6.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7.其他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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