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7397
公佈日期 : 2025/10/23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5027P003
採購名稱 : 生活垃圾清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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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70088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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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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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9,188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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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5027P003
採購名稱:生活垃圾清運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車小姐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508356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15
開標日期:2025/10/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48,648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須具備縣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2.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0月11日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分機508356、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 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如第1次開標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地點,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到場之廠商,招標單位將依採購法第60條踐行通知程序,逕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限期到場,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詳投標須知第27點)。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0月11日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分機508356、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 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如第1次開標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地點,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到場之廠商,招標單位將依採購法第60條踐行通知程序,逕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限期到場,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詳投標須知第27點)。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