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6455
公佈日期 : 2025/10/22
採購單位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採購案號 : T114033BB
採購名稱 : 114年一機雙功能電動加手壓印模雙分離及印模可拆卸式鋼印機(不含印模)3臺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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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774009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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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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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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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114033BB
採購名稱:114年一機雙功能電動加手壓印模雙分離及印模可拆卸式鋼印機(不含印模)3臺
採購類別:採購-辦公用品類
採購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5F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小姐/陳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3432888#986/918
傳真號碼:(02)234329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0
開標日期:2025/10/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元
Email:ycchen06@boc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二)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三)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廠商於投標前,應先備具符合本案需求規範之鋼印機乙台,供本局進行規格審查(鋼印機規格須為未來得標交貨時相同型號規格之產品)。並請一併附上該機使用之印模供參考。通過規格審查之投標廠商本局將開立合格證明,請廠商將合格證明一併與投標文件裝入投標信封內投標。
五、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3432918。
六、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現場、郵寄或書面文件方式領標。
七、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八、本案招標文件如有修正或補充,將於本網站公告,投標廠商請於本案公告期間持續注意有無修正或補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九、經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二)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三)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廠商於投標前,應先備具符合本案需求規範之鋼印機乙台,供本局進行規格審查(鋼印機規格須為未來得標交貨時相同型號規格之產品)。並請一併附上該機使用之印模供參考。通過規格審查之投標廠商本局將開立合格證明,請廠商將合格證明一併與投標文件裝入投標信封內投標。
五、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3432918。
六、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現場、郵寄或書面文件方式領標。
七、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八、本案招標文件如有修正或補充,將於本網站公告,投標廠商請於本案公告期間持續注意有無修正或補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九、經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