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4277
公佈日期 : 2025/10/1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採購案號 : 1140728-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第46期龍壽(桃園、八德、蘆竹)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略)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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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0426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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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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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728-1
採購名稱:桃園市第46期龍壽(桃園、八德、蘆竹)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略)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余徐維先生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5305
傳真號碼:(03)33685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3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9
開標日期:2025/08/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000,000 元
Email:10088742@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
(一) 需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8條及「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載明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且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
(二) 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辦理測繪相關業務,應符合國土測繪法第37條規定;委由分包廠商辦理者,請取得合作同意書。
(三) 廠商或其受僱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
(一)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 廠商或其受雇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詳附加說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 經費分析表(正本)。
(五) 服務建議書。
(六) 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完整案名】:
桃園市第46期龍壽(桃園、八德、蘆竹)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
(一) 廠商或其受雇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等得證明合於下列資格之文件:
1.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併計3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1)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2)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3)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5職等以上者。
2.測量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測量技師資格,並依據國土測繪法第21條之規定,取得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文件。
【履約期限】
1.辦理測量、地籍整理及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聯測、檢測與新建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1)至(7)項作業。
(2)辦理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9)項工作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檢測計畫報機關備查,並依檢測計畫時程提送檢測成果至機關備查。
(3)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8)及第(10)至(11)項工作事項成果至機關。
都市計畫樁位偏差研討期間不計入市地重劃地籍整理成果期限,惟廠商依機關審查意見修改期間須計入;工作期限之採計係以機關通知為準。
2.辦理地籍資料調查整理及土地改良物相關補償費查估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2目規定第(1)、(2)項工作事項成果至機關。
(2)上述作業成果,經機關認定有重新檢測、複估或補查之需要時,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重新檢測、複估或補查成果至機關。
3.辦理地價評定及土地分配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1)至(2)項工作成果至機關。
(2)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3)項作業。
(3)廠商應於前項成果報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後,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4)項工作事項(後續如需再辦理分配作業者,期限得酌予延長,但以不超過60日曆天為原則)。
(4)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5)至(7)項工作成果至機關。
4.其他作業事項
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交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4目規定工作成果至機關,其餘工作事項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機關通知時指定之本階段工作事項成果。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八德區、蘆竹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03-3322101分機5305)余徐維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完整案名】:
桃園市第46期龍壽(桃園、八德、蘆竹)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
(一) 廠商或其受雇人、專業人員具有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等得證明合於下列資格之文件:
1.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併計3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1)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2)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3)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5職等以上者。
2.測量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測量技師資格,並依據國土測繪法第21條之規定,取得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文件。
【履約期限】
1.辦理測量、地籍整理及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聯測、檢測與新建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1)至(7)項作業。
(2)辦理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9)項工作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檢測計畫報機關備查,並依檢測計畫時程提送檢測成果至機關備查。
(3)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1目規定第(8)及第(10)至(11)項工作事項成果至機關。
都市計畫樁位偏差研討期間不計入市地重劃地籍整理成果期限,惟廠商依機關審查意見修改期間須計入;工作期限之採計係以機關通知為準。
2.辦理地籍資料調查整理及土地改良物相關補償費查估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2目規定第(1)、(2)項工作事項成果至機關。
(2)上述作業成果,經機關認定有重新檢測、複估或補查之需要時,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重新檢測、複估或補查成果至機關。
3.辦理地價評定及土地分配作業
(1)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1)至(2)項工作成果至機關。
(2)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3)項作業。
(3)廠商應於前項成果報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後,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4)項工作事項(後續如需再辦理分配作業者,期限得酌予延長,但以不超過60日曆天為原則)。
(4)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3目規定第(5)至(7)項工作成果至機關。
4.其他作業事項
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交本契約第2條第3款第4目規定工作成果至機關,其餘工作事項應依機關指定日期(未指定者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機關通知時指定之本階段工作事項成果。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八德區、蘆竹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03-3322101分機5305)余徐維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