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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24074
公佈日期 : 2025/10/16
採購單位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採購案號 : 114168A
採購名稱 : 中央氣象署花蓮、墾丁氣象雷達站原不斷電系統新增設並聯設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82233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5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68A
採購名稱:中央氣象署花蓮、墾丁氣象雷達站原不斷電系統新增設並聯設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子設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志銘
連絡人電話:(02)23491048
傳真號碼:(02)234910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3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7
開標日期:2025/10/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55,000 元
Email:jmchen@cw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投標須知該點註1及註2相關內容) 四、本案適用原住民優先採購相關規定,投標廠商如為原住民廠商,請於標封上註明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時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海氣遙測組承辦人:陳志銘 電話:02-2349-1048 2.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7.本案履約地點因包含原住民地區(花蓮縣花蓮市),依規定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較或議價。 8.本案履約期限: ▊完成安裝測試之期限:114年12月5日前 第一期:乙方應於決標後開始備貨,114年11月25日前完成交貨後,通知甲方於乙方工廠內辦理實地驗收,並負責後續運送、保管之責。 第二期:驗收合格後分別送達至履約地點(花蓮及墾丁雷達站),並開始進行安裝測試,於(履約期限114年12月5日)前完成安裝測試,以確保符合契約規定,完成後辦理書面驗收,辦理書面驗收時須繳交測試報告(含設備運作時截圖畫面及輸入/輸出電氣量測值)。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海氣遙測組承辦人:陳志銘 電話:02-2349-1048 2.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7.本案履約地點因包含原住民地區(花蓮縣花蓮市),依規定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較或議價。 8.本案履約期限: ▊完成安裝測試之期限:114年12月5日前 第一期:乙方應於決標後開始備貨,114年11月25日前完成交貨後,通知甲方於乙方工廠內辦理實地驗收,並負責後續運送、保管之責。 第二期:驗收合格後分別送達至履約地點(花蓮及墾丁雷達站),並開始進行安裝測試,於(履約期限114年12月5日)前完成安裝測試,以確保符合契約規定,完成後辦理書面驗收,辦理書面驗收時須繳交測試報告(含設備運作時截圖畫面及輸入/輸出電氣量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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