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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23767
公佈日期 : 2025/10/16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4B010P015
採購名稱 : 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區段3-1)-第M51Z標-國5南港頭城段暨邊坡補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972444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B010P015
採購名稱: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區段3-1)-第M51Z標-國5南港頭城段暨邊坡補強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黎俊逸
連絡人電話:(02)27936555#2225
傳真號碼:(02)279282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18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27
開標日期:2025/08/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59,410,706 元
Email:chinyili@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如下: (一) 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營造業「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附加說明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之【邊坡工程】或【橋梁工程新建、拓寬、改建或補強工作】(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金額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1/10。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投標廠商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符合前述工程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 如工程係由2家(含)以上共同簽約承攬者,請檢附契約內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相關契約證明(可證明其承攬金額)文件,該工程實績金額應按其承攬金額比例折算之。前述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應包含可資說明邊坡工程或橋梁工程新建、拓寬、改建工作金額之證明文件影本,包括工程完工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竣工結算詳細表,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僅提供與資格相關之局部內容,惟決標後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交付全部原始文件以供查對。 任一完工或驗收工程,其邊坡或橋梁工程實績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其邊坡或橋梁工程部分所佔之結算金額達該契約結算總金額50﹪(含)以上者,則該工程屬於邊坡或橋梁工程(該工程之結算總金額可視為邊坡或橋梁工程實績金額);但未達50﹪者,僅認定該工程中邊坡或橋梁工程部分所佔之結算金額(該邊坡或橋梁工程部分結算金額視為邊坡或橋梁實績金額),上述可資證明該百分比之證明文件應附於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後一併提出。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採用實收資本額者,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度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2.採用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1會計年度或最近1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者,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 (1)權益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1/12。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之【邊坡工程】或【橋梁工程新建、拓寬、改建或補強工作】(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金額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1/10。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投標廠商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符合前述工程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 如工程係由2家(含)以上共同簽約承攬者,請檢附契約內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相關契約證明(可證明其承攬金額)文件,該工程實績金額應按其承攬金額比例折算之。前述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應包含可資說明邊坡工程或橋梁工程新建、拓寬、改建工作金額之證明文件影本,包括工程完工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竣工結算詳細表,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僅提供與資格相關之局部內容,惟決標後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交付全部原始文件以供查對。 任一完工或驗收工程,其邊坡或橋梁工程實績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其邊坡或橋梁工程部分所佔之結算金額達該契約結算總金額50﹪(含)以上者,則該工程屬於邊坡或橋梁工程(該工程之結算總金額可視為邊坡或橋梁工程實績金額);但未達50﹪者,僅認定該工程中邊坡或橋梁工程部分所佔之結算金額(該邊坡或橋梁工程部分結算金額視為邊坡或橋梁實績金額),上述可資證明該百分比之證明文件應附於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後一併提出。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採用實收資本額者,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度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2.採用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1會計年度或最近1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者,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 (1)權益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1/12。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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