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3496
公佈日期 : 2025/10/16
採購單位 : 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1411
採購名稱 : 114年校園裝設空氣清淨設備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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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2335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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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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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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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
採購名稱:114年校園裝設空氣清淨設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家電用品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沈育佳
連絡人電話:(07)3818718#35
傳真號碼:(07)38216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30
開標日期:2025/10/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00,000 元
Email:yu.chia@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 條、第53 條、第54 條或第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參加開標之廠商,對於本機關開標前當場說明之事項,視為同意。廠商未派員到場或雖到場但於開標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比)減價或辦理其他必要事項而未於開標主持人宣佈時間起,15分鐘內辦理者,均視同放棄,則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二)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三)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四)「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塗改處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標價不能辨識者。
6.未加蓋印章或投標標價清單所蓋印章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印文不符者。
7.未填寫廠商全銜或負責人姓名或地址者。
8.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9.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與「投標標價清單」標價不符者,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標價為投標價。
(七)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已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八)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九) 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議減價機會。
(十)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 條、第53 條、第54 條或第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參加開標之廠商,對於本機關開標前當場說明之事項,視為同意。廠商未派員到場或雖到場但於開標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比)減價或辦理其他必要事項而未於開標主持人宣佈時間起,15分鐘內辦理者,均視同放棄,則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二)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三)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四)「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塗改處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標價不能辨識者。
6.未加蓋印章或投標標價清單所蓋印章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印文不符者。
7.未填寫廠商全銜或負責人姓名或地址者。
8.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9.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與「投標標價清單」標價不符者,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標價為投標價。
(七)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已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八)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九) 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議減價機會。
(十)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