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3297
公佈日期 : 2025/10/15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採購案號 : 114050
採購名稱 : 新北市中和區衛生所北面電梯設備汰換委託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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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A10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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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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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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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50
採購名稱:新北市中和區衛生所北面電梯設備汰換委託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心理衛生科王先生/秘書室林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2577155#2723/3138
傳真號碼:(02)2257052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19
開標日期:2025/09/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0,566 元
Email:AQ1545@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建築師事務所,或;
(2) 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電機或機械工程科者,或;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電機或機械工程技術服務者。
(4) 納稅證明或組織結算申報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求釋疑之截止期限為114年9月15日。
二、招標文件之取得:
(一)請盡量採取電子領標方式,以符開標前投標廠商保密之立意。
(二)現場領標者,請提前來電預約並請自備零錢,以免影響權益。
三、投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一)建議按審查表內容檢視投標文件,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二)投標文件敬請按照審查表之順序排列。
(三)審查資料請勿放入企劃書中。
(四)投標文件內免附各式空白審查表。
四、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六、履約期限 : 全案自機關通知日起至本案財物採購案完成驗收合格,且無其他辦理事項為止:
(一) 規劃設計部份: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完成「電梯設備汰換規格需求書」一式3份,並提交機關審查。
(二) 廠驗作業: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期間內,至機關指定地點協助電梯設備汰換案之廠驗作業。
(三) 監造作業: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本案履約標的驗收合格止;服務期間須於本案財物採購規格需求書核定後,自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提報監造計畫(含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作抽查程序及標準、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等)。
(四)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五)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審核及修改時間。
(六) 其餘詳如契約第八條附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求釋疑之截止期限為114年9月15日。
二、招標文件之取得:
(一)請盡量採取電子領標方式,以符開標前投標廠商保密之立意。
(二)現場領標者,請提前來電預約並請自備零錢,以免影響權益。
三、投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一)建議按審查表內容檢視投標文件,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二)投標文件敬請按照審查表之順序排列。
(三)審查資料請勿放入企劃書中。
(四)投標文件內免附各式空白審查表。
四、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六、履約期限 : 全案自機關通知日起至本案財物採購案完成驗收合格,且無其他辦理事項為止:
(一) 規劃設計部份: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完成「電梯設備汰換規格需求書」一式3份,並提交機關審查。
(二) 廠驗作業: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期間內,至機關指定地點協助電梯設備汰換案之廠驗作業。
(三) 監造作業: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本案履約標的驗收合格止;服務期間須於本案財物採購規格需求書核定後,自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提報監造計畫(含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作抽查程序及標準、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等)。
(四)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五)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審核及修改時間。
(六) 其餘詳如契約第八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