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2931
公佈日期 : 2025/10/15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E1140728-1
採購名稱 : 屏東縣客庄場站門戶計畫先期評估規劃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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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81688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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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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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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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1140728-1
採購名稱:屏東縣客庄場站門戶計畫先期評估規劃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蘇英莉
連絡人電話:(08)7320415#3324
傳真號碼:(08)734240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0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25
開標日期:2025/08/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0,000 元
Email:a002126@oa.pth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立案之具有能力製作本標的之立案公司、行號、法人、團體、學校、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不良紀錄者。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屏東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三)、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52條第1項第3款(準用)規定辦理。
(四)、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會時間另行通知。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六)、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七)、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吳小姐 分機6142,餘如契約條款、評選及服務內容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蘇英莉,電話:08-7320415轉3324。
(八)本案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擬先辦理招標程序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辦理決標,倘最終未獲法定程序通過,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辦理。
備註:
1、本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投標須知附錄一廠商資格)延長等標期。
2、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4年8月18日17時0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年8月19日09時30分,茲更正延長為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 114年8月25日17時0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年8月26日09時30分。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部分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辦理電子領標下載,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由申領人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申請退費還投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立案之具有能力製作本標的之立案公司、行號、法人、團體、學校、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不良紀錄者。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屏東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三)、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52條第1項第3款(準用)規定辦理。
(四)、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會時間另行通知。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六)、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七)、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吳小姐 分機6142,餘如契約條款、評選及服務內容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蘇英莉,電話:08-7320415轉3324。
(八)本案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擬先辦理招標程序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辦理決標,倘最終未獲法定程序通過,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辦理。
備註:
1、本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投標須知附錄一廠商資格)延長等標期。
2、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4年8月18日17時0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年8月19日09時30分,茲更正延長為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 114年8月25日17時0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年8月26日09時30分。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部分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辦理電子領標下載,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由申領人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品管科申請退費還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