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2660
公佈日期 : 2025/10/15
採購單位 :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採購案號 : W1140926
採購名稱 : 114年梧棲漁港陸域零星坍陷修補暨路燈維修工程第二期(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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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521094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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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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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1140926
採購名稱:114年梧棲漁港陸域零星坍陷修補暨路燈維修工程第二期(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機關地址:436臺中市清水區北堤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梓浩
連絡人電話:(04)26581940#204
傳真號碼:(04)265819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13
開標日期:2025/10/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3,413 元
Email:jinj0024@taichun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營業項目及代碼為「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綜合營造(E10101
1)」。
2.應附具之證明資格文件:詳招標文件清單。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
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二)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
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
益。
(三)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
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
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
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五)廠商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機關或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最新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請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
(六)投標廠商倘依營造業法第16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期間,於變更程序終
結前,請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開立證明,依原登記事項參加投標(依據內政部93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5248號函)。
(七)本案如開標後,有依規定須繳納差額保證金情形者,差額保證金之有效
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八)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
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九)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
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九)開標時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或、優先減
價、比減價、第2次比減價、第3次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開
標主持人宣佈時間起,15分鐘內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比)減價
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
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二)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
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
益。
(三)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
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
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
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五)廠商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機關或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最新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請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
(六)投標廠商倘依營造業法第16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期間,於變更程序終
結前,請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開立證明,依原登記事項參加投標(依據內政部93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5248號函)。
(七)本案如開標後,有依規定須繳納差額保證金情形者,差額保證金之有效
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八)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
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九)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
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九)開標時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或、優先減
價、比減價、第2次比減價、第3次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開
標主持人宣佈時間起,15分鐘內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比)減價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