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21294
公佈日期 : 2025/10/13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H3S25001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臺港13301號機艙保養維修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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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6130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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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63,8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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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3S250011
採購名稱:114年度臺港13301號機艙保養維修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廖安儀/陳泰安
連絡人電話:(07)5331199#1611
傳真號碼:(07)53102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9
開標日期:2025/10/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29,231 元
Email:sweety8437@tipcmarine.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營業項目有以下相關項目之一者)
(1)、商港區船舶小修業(代碼:CD01070)
(2)、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小修業(代碼:CD01080)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第7條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1.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21天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其他:如施工項目受天候影響、機關待料情形、契約外工項影響工作要徑者及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導致工作無法接續,經機關認定後,得免計工期。
3.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附加說明]
1.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10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3.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
[其他]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3-9965121#341 蘇澳營運所 陳泰安 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等招標文件。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須知第77條規定)
5.本案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49條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6.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第7條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1.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21天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其他:如施工項目受天候影響、機關待料情形、契約外工項影響工作要徑者及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導致工作無法接續,經機關認定後,得免計工期。
3.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附加說明]
1.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10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3.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
[其他]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3-9965121#341 蘇澳營運所 陳泰安 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等招標文件。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須知第77條規定)
5.本案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49條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6.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