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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04526
公佈日期 : 2025/09/08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4150P134
採購名稱 : 編碼器等22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461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70,863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4150P134
採購名稱:編碼器等22項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投標詢問5603徐先生//規格細項5418丁先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徐子懷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03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28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02
開標日期:2025/09/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89,100 元
Email:mpc_02q734@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徐先生(02)2785-0271轉5603,針對標單內容、規格細項5418丁先生,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問題,請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疑義,9月8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1.1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1.2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段資格、規格標,第二段價格標),廠商應將各階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後一次遞送,押標金單據附於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2.1資格及規格標: 2.1.1第一段標投標文件內,本標案允許投標商提出同等品,惟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提出內容須依「同等品審查表」,應檢附下列文件: 2.1.1.1同等品審查表:於所提出該項之同等品審查表內投標商欄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及加註欲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型號。 2.1.1.2規格文件(或型錄):須以正體中文(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型號、規格、功能效益、特性等相關資料(以原廠最新型錄、技術手冊或同等上述文件之相關技術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提之標的物。 2.1.2相關文件審查完成後,本廠以書面邀請資格、規格合格廠商參加第二段價格標。 2.1.3對未於投標文件內提出同等品者,則均須依招標文件內所提之廠牌、型號交貨,且不得再提出以同等品代用。 2.1.4如所有投標商均以招標文件內所敘明之廠牌、型號交貨者,則第一段資格、規格標完成後,即刻進行第二段價格標。 2.2價格標:案內資格、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其報價(總價)進入底價且為最低標者,則逕行決標。 2.3本案如因故無法決標,則第一階段經審查合格廠商,參與本案後續招標時,規格文件得以本廠通知合格書函為代替,免再行重複查驗。 3.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4.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6.本案採總價報價,請檢附投標須知第50頁「附錄六-1 投標廠商報價單範本(總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徐先生(02)2785-0271轉5603,針對標單內容、規格細項5418丁先生,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問題,請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疑義,9月8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1.1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1.2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段資格、規格標,第二段價格標),廠商應將各階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後一次遞送,押標金單據附於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2.1資格及規格標: 2.1.1第一段標投標文件內,本標案允許投標商提出同等品,惟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提出內容須依「同等品審查表」,應檢附下列文件: 2.1.1.1同等品審查表:於所提出該項之同等品審查表內投標商欄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及加註欲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型號。 2.1.1.2規格文件(或型錄):須以正體中文(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型號、規格、功能效益、特性等相關資料(以原廠最新型錄、技術手冊或同等上述文件之相關技術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提之標的物。 2.1.2相關文件審查完成後,本廠以書面邀請資格、規格合格廠商參加第二段價格標。 2.1.3對未於投標文件內提出同等品者,則均須依招標文件內所提之廠牌、型號交貨,且不得再提出以同等品代用。 2.1.4如所有投標商均以招標文件內所敘明之廠牌、型號交貨者,則第一段資格、規格標完成後,即刻進行第二段價格標。 2.2價格標:案內資格、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其報價(總價)進入底價且為最低標者,則逕行決標。 2.3本案如因故無法決標,則第一階段經審查合格廠商,參與本案後續招標時,規格文件得以本廠通知合格書函為代替,免再行重複查驗。 3.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4.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6.本案採總價報價,請檢附投標須知第50頁「附錄六-1 投標廠商報價單範本(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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