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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03834
公佈日期 : 2025/09/05
採購單位 : 雲林縣大埤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B007
採購名稱 : 雲林縣大埤鄉公所外牆修繕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8569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B007
採購名稱:雲林縣大埤鄉公所外牆修繕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雲林縣大埤鄉公所
機關地址:631雲林縣大埤鄉北和村中山路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鴻瑋
連絡人電話:(05)5912116#212
傳真號碼:(05)591639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0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2
開標日期:2025/08/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68,000 元
Email:yl580003001@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且無不良紀錄者。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 2.納稅證明文件。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 2.建築師或技師開業證書。 3.納稅證明文件。 4.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秘書室陳鴻瑋;聯絡電話:05-5910499。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秘書室,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3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建設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公開取得企劃書者,開標時僅辦理書面資格審查,以評審合格者,進入議價等相關作業程序。 (4)本次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5) 本案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採固定服務費用。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概算。(500萬元以下部分:8.6%;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8.0%;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6.9%)。 (6) 投標廠商標價類別:固定費用;報價採新台幣。 (7) 廠商標價不得高於預算,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8)投標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中明確載明或標示本案投標標價。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05-5917471。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秘書室陳鴻瑋;聯絡電話:05-5910499。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秘書室,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3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建設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公開取得企劃書者,開標時僅辦理書面資格審查,以評審合格者,進入議價等相關作業程序。 (4)本次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5) 本案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採固定服務費用。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概算。(500萬元以下部分:8.6%;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8.0%;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6.9%)。 (6) 投標廠商標價類別:固定費用;報價採新台幣。 (7) 廠商標價不得高於預算,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8)投標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中明確載明或標示本案投標標價。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05-5917471。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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