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03571
公佈日期 : 2025/09/05
採購單位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採購案號 : NIAR-S-114049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會計師財務稅務簽證及會計事務諮詢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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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393253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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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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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IAR-S-114049
採購名稱:114年度會計師財務稅務簽證及會計事務諮詢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3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穎萱
連絡人電話:(02)66300611
傳真號碼:(02)6630060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2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31
開標日期:2025/08/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00,000 元
Email:yhchen@niar.org.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登記資料)之登記資料投標。)
■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事項第八項答「是」者,應依附註7規定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執行本案之簽證會計師的證書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 證明:執行之簽證會計師有效之會計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其他:詳投標須知第83點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登記資料)之登記資料投標。)
■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事項第八項答「是」者,應依附註7規定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執行本案之簽證會計師的證書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 證明:執行之簽證會計師有效之會計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其他:詳投標須知第83點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