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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02813
公佈日期 : 2025/09/04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4-A074
採購名稱 : 「臺灣銀行紅包袋及春聯乙批」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4851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80,29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4-A074
採購名稱:「臺灣銀行紅包袋及春聯乙批」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志揚
連絡人電話:(02)23497034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20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01
開標日期:2025/09/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37,282 元
Email:Bot13301@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本機關確認稿樣次日起40個日曆天內製作完成,並按規格書所附交貨清單送達本行指定地點。 二、【校對定稿】 (一)得標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供樣稿,其有修改必要時,每校應於本機關通知後2個日曆天提供複校,直至本機關簽署確認為止,稿樣非經本機關確認,廠商不得擅自付印,其有違反者,應重新提供校稿,如因此而有延遲交貨情形時,悉依規格書九、違約罰則之規定辦理。 (二)印製版面不以附樣為限,本機關得於稿樣確認前更改之,得標廠商應充分配合並再送校對,且不得額外加收費用。 三、【履約地點】 詳規格書附件〔臺灣銀行115年「紅包袋」及「春聯」交貨清單〕。 四、【其他說明】 (一)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五)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六)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七)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八)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九) 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十) 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本機關確認稿樣次日起40個日曆天內製作完成,並按規格書所附交貨清單送達本行指定地點。 二、【校對定稿】 (一)得標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供樣稿,其有修改必要時,每校應於本機關通知後2個日曆天提供複校,直至本機關簽署確認為止,稿樣非經本機關確認,廠商不得擅自付印,其有違反者,應重新提供校稿,如因此而有延遲交貨情形時,悉依規格書九、違約罰則之規定辦理。 (二)印製版面不以附樣為限,本機關得於稿樣確認前更改之,得標廠商應充分配合並再送校對,且不得額外加收費用。 三、【履約地點】 詳規格書附件〔臺灣銀行115年「紅包袋」及「春聯」交貨清單〕。 四、【其他說明】 (一)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五)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六)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七)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八)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九) 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十) 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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