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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01835
公佈日期 : 2025/10/14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4A02599
採購名稱 : 紅線台北車站月台紅外線感測器安裝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54102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39,999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4A02599
採購名稱:紅線台北車站月台紅外線感測器安裝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系統處號誌廠 林宇翔
連絡人電話:(02)25505600#3323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29
開標日期:2025/09/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45,916 元
Email:e24286@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二)廠商資格限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或E601020電器安裝業或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電器承裝業需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8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147 湯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機關指定地點(如月台/詢問處/號誌房/票證房) (七)其他規定: 1.施作內容為機關指定地點(如月台/詢問處/號誌房/票證房),自開工日起算30日曆天完成月台門紅外線感測器相關線路之佈設及所有設備配置、安裝、連接相關設定測試等。 2.廠商須配合機關進行現場實地勘查了解現場現況,會勘時確定設備及管線等之安裝位置及施作方式,於安裝計畫書內提送機關審查。 3.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4.本案屬急迫性案件,履約期限為自開工日起算30日曆天完成,計畫書決標後7日內提送,廠商應於開工前辦理投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8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147 湯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機關指定地點(如月台/詢問處/號誌房/票證房) (七)其他規定: 1.施作內容為機關指定地點(如月台/詢問處/號誌房/票證房),自開工日起算30日曆天完成月台門紅外線感測器相關線路之佈設及所有設備配置、安裝、連接相關設定測試等。 2.廠商須配合機關進行現場實地勘查了解現場現況,會勘時確定設備及管線等之安裝位置及施作方式,於安裝計畫書內提送機關審查。 3.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4.本案屬急迫性案件,履約期限為自開工日起算30日曆天完成,計畫書決標後7日內提送,廠商應於開工前辦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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