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00704
公佈日期 : 2025/09/01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4-B136
採購名稱 : 金融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與輔導暨114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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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49982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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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3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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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4-B136
採購名稱:金融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與輔導暨114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立亞
連絡人電話:(02)23497150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1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22
開標日期:2025/08/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89,000 元
Email:d0276587@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壹、[履約期限]
本案所需履約事項如下,廠商應依規定時程完成履約:
(一) 金融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與輔導服務: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2個月內完成。
(二)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評估服務:
1.廠商應於115年1月15日前交付「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評估檢視報告(含查核結果底稿) (初版)」。
2.廠商應於115年2月6日前交付「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評估檢視報告(含查核結果底稿)」。
(三) 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服務:
1.廠商應於114年9月10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檢視計畫」。
2.廠商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評估檢視報告(含查核結果底稿) (初版) 」,並於115年1月6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評估檢視報告(含查核結果底稿)」。
3.廠商應於114年12月30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摘要報告及簡報(初版)」,並於115年1月14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摘要報告及簡報」。
貳、[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下列專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一) 承作過金融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或輔導作業。
(二) 承作過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評估服務。
(三) 承作過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服務。
二、投標廠商具有執行本案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相關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需提供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二)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如導入CNS 27001或ISO 27001等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標準,或其他具有同等或以上效果之系統或標準)。
三、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參、[其他說明]
(一)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六)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七)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八)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九)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十) 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十一)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壹、[履約期限]
本案所需履約事項如下,廠商應依規定時程完成履約:
(一) 金融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與輔導服務: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2個月內完成。
(二)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評估服務:
1.廠商應於115年1月15日前交付「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評估檢視報告(含查核結果底稿) (初版)」。
2.廠商應於115年2月6日前交付「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評估檢視報告(含查核結果底稿)」。
(三) 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服務:
1.廠商應於114年9月10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檢視計畫」。
2.廠商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評估檢視報告(含查核結果底稿) (初版) 」,並於115年1月6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評估檢視報告(含查核結果底稿)」。
3.廠商應於114年12月30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摘要報告及簡報(初版)」,並於115年1月14日前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摘要報告及簡報」。
貳、[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下列專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一) 承作過金融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或輔導作業。
(二) 承作過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評估服務。
(三) 承作過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服務。
二、投標廠商具有執行本案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相關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需提供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二)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如導入CNS 27001或ISO 27001等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標準,或其他具有同等或以上效果之系統或標準)。
三、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參、[其他說明]
(一)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六)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七)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八)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九)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十) 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十一)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