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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00681
公佈日期 : 2025/09/01
採購單位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採購案號 : IL11404D04
採購名稱 : 114年農田水利業務教育訓練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35095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IL11404D04
採購名稱:114年農田水利業務教育訓練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機關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45巷5號6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家輔
連絡人電話:(03)9255000#221
傳真號碼:(03)925170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23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28
開標日期:2025/07/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64,000 元
Email:ilia0217@iaila.na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須符合下列任一項。 (1)屬一般公司機構者: 繳驗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非學校之團體: 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章程。 (3)學校或學校之研究機構: 廠商為學校: 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為學校之研究機構者:須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章程。 2.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時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合於招標文件,合於規定者,始得為評審之對象。 二、合於規定之投標廠商需進行簡報及現場答詢,簡報順序於資格標開標時,分別抽出評審會議之簡報順序,未到場之投標廠商由主持人代抽(評審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三、評審會議當日廠商輪至簡報時間未到者,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簡報順序移至最後,倘其它廠商皆簡報完畢並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喪失簡報及答詢資格。 四、投標廠商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簡報資料,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審。 五、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答詢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但評審項目列有簡報評審項目者,該項目以零分計。 六、廠商評審方式採序位法(總分轉序位) 滿分為100分,及格分數為70分。 1.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2.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3.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由評審會議主持人抽籤決定之。 4.本案須經本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方得宣布評審結果。 七、議價及決標 1.評審會議評定為第一名擇符合需要最優勝者,取得優先議價之權利。 2.本案採固定價金,議價程序不得免,仍得辦理議價(議定價格以外之內容),取得議價權利之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議價,並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3.得標廠商於評審時同意之事項及企劃書,皆屬契約之一部分。 八、評審小組成員: 宜蘭管理處副處長游日發(召集人)、總務組長江昱賢(副召集人)、管理組長闕朝根、財務組長林文楨、人力資源室主任王正基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時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合於招標文件,合於規定者,始得為評審之對象。 二、合於規定之投標廠商需進行簡報及現場答詢,簡報順序於資格標開標時,分別抽出評審會議之簡報順序,未到場之投標廠商由主持人代抽(評審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三、評審會議當日廠商輪至簡報時間未到者,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簡報順序移至最後,倘其它廠商皆簡報完畢並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喪失簡報及答詢資格。 四、投標廠商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簡報資料,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審。 五、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答詢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但評審項目列有簡報評審項目者,該項目以零分計。 六、廠商評審方式採序位法(總分轉序位) 滿分為100分,及格分數為70分。 1.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2.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3.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由評審會議主持人抽籤決定之。 4.本案須經本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方得宣布評審結果。 七、議價及決標 1.評審會議評定為第一名擇符合需要最優勝者,取得優先議價之權利。 2.本案採固定價金,議價程序不得免,仍得辦理議價(議定價格以外之內容),取得議價權利之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議價,並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3.得標廠商於評審時同意之事項及企劃書,皆屬契約之一部分。 八、評審小組成員: 宜蘭管理處副處長游日發(召集人)、總務組長江昱賢(副召集人)、管理組長闕朝根、財務組長林文楨、人力資源室主任王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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