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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98960
公佈日期 : 2025/08/28
採購單位 : 農業部
採購案號 : 11441T
採購名稱 : 115年臺灣水果月曆編印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38579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0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41T
採購名稱:115年臺灣水果月曆編印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農業部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彥均
連絡人電話:(02)23126087
傳真號碼:(02)2312065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31
開標日期:2025/08/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00,000 元
Email:ac2625@mo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見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請提出影本並免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但必要時本部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 投標廠商聲明書(須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 3. 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以上(二)1及3文件請提出影本並免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但必要時本部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三)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四) 115年試做樣品1件。 (五)投標廠商請製作服務建議書1式 12份【 50 頁以內,相關文件得以附件方式呈現,不計入 50 頁之限制內】,連同以上各項應備之資格文件、115年試做樣品及電子領標憑據以信封密封後,於封套外書明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廠商名稱、地址(以上皆不得使用鉛筆書寫,未依規定書寫者視同不合格標),及聯絡人電話、廠商統一編號;並應於投標截止時限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一樓總收文室,逾期視為無效標。(標封正面需加蓋機關收件戳記,請空留位置勿以膠帶貼滿。)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請提出影本並免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但必要時本部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 投標廠商聲明書(須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 3. 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以上(二)1及3文件請提出影本並免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但必要時本部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三)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四) 115年試做樣品1件。 (五)投標廠商請製作服務建議書1式 12份【 50 頁以內,相關文件得以附件方式呈現,不計入 50 頁之限制內】,連同以上各項應備之資格文件、115年試做樣品及電子領標憑據以信封密封後,於封套外書明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廠商名稱、地址(以上皆不得使用鉛筆書寫,未依規定書寫者視同不合格標),及聯絡人電話、廠商統一編號;並應於投標截止時限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一樓總收文室,逾期視為無效標。(標封正面需加蓋機關收件戳記,請空留位置勿以膠帶貼滿。)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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