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7828
公佈日期 : 2025/08/26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C14A05351
採購名稱 : 遮蔽紙膠帶等89項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7627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06,30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4A05351
採購名稱:遮蔽紙膠帶等89項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供應處物料管理中心 顧項旺
連絡人電話:(02)25363001#8424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22
開標日期:2025/08/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51,321 元
Email:fion@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為維修備品採購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8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3李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本案因故流標、廢標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應重新領標,並以當次領標憑據投標。
(五)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六)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七)履約:
詳細地點:機關指定之倉庫或地點
(八)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遮蔽紙膠帶303件、超強大力膠布(黑色)179件、PVC黃黑斑馬209件等89項。
2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本案第1次開標時,若未能取具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4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5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6廠商須依機關通知製作具辨識或類似功能之卡片(如會員卡、取貨卡或提貨卡),供機關人員憑卡至現場採購取貨。
7交貨方式(詳契約):
(1)廠商運送:機關單次單筆採購金額在3,000元(含)以上,廠商應提供免費送貨服務,由機關人員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廠商須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提供免費送貨服務至機關指定地點(大臺北地區臺北捷運系統各機廠及路線範圍內)。
(2)現場取貨:大臺北地區須共有3個(含)以上不同行政區之取貨地點,其中臺北市及新北市至少有1個(含)以上取貨地點。
8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個工作天提出符合現場取貨規定之佐證文件。若逾期未提供或文件不合格,機關得依契約第17條第1款第11目規定解除契約,並依契約第11條第3款第4目規定不予發還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為維修備品採購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8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3李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本案因故流標、廢標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應重新領標,並以當次領標憑據投標。
(五)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六)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七)履約:
詳細地點:機關指定之倉庫或地點
(八)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遮蔽紙膠帶303件、超強大力膠布(黑色)179件、PVC黃黑斑馬209件等89項。
2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本案第1次開標時,若未能取具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4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5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6廠商須依機關通知製作具辨識或類似功能之卡片(如會員卡、取貨卡或提貨卡),供機關人員憑卡至現場採購取貨。
7交貨方式(詳契約):
(1)廠商運送:機關單次單筆採購金額在3,000元(含)以上,廠商應提供免費送貨服務,由機關人員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廠商須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提供免費送貨服務至機關指定地點(大臺北地區臺北捷運系統各機廠及路線範圍內)。
(2)現場取貨:大臺北地區須共有3個(含)以上不同行政區之取貨地點,其中臺北市及新北市至少有1個(含)以上取貨地點。
8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個工作天提出符合現場取貨規定之佐證文件。若逾期未提供或文件不合格,機關得依契約第17條第1款第11目規定解除契約,並依契約第11條第3款第4目規定不予發還繳納之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