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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97722
公佈日期 : 2025/08/26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R-114-1363-0002
採購名稱 : 信國淨水場快濾桶及去除陽離子系統設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77938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0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R-114-1363-0002
採購名稱:信國淨水場快濾桶及去除陽離子系統設備採購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佳憲
連絡人電話:(08)7333123#790
傳真號碼:(08)73298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3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07
開標日期:2025/08/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63,629 元
Email:abcdkog12@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 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或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或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2.本案工程部分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操作課08-7333123#353謝怡君小姐洽詢。 3.本處本案上傳的估價單(*.xls)與Pcces(*.xml)兩個標單詳細表,內容詳細表項目、單位、數量一致者,本處均視為合格標單;另投標廠商若以Pcces製作之標單與估價單的表頭、備註等等不同,不影響廠商投標權益。 4.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5.本招標案皆公開預算單價。 6.本處政風室:電話:08- 7333123*770-772,傳真:08-7326664,信箱:屏東郵政20-36號信箱,電子信箱:zdia@mail.water.gov.tw。 7.本案採分段開標,開標日期如下: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00分開資格、規格標;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0 時00分開價格標。 8.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契約單價調整詳投標須知第106條第1項規定。 9. 規格標審標說明如下:(1)應詳信國淨水場去除陽離子系統設備採購規範書,依該規範書內容第三條設備規格,提供產品型錄或資料文件一式2份供本處審查。所提報之規格,應以明顯方式標示之,並註明該標示部份即係規範內之相關章、節、頁,以便審查。原文規範需譯成中文以便審核。(2)投標廠商如對所附之原版型錄有另補充說明時,也須經原廠或代理商出具證明文件,以示負責,否則視同不合格處理。 [附註]: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2.本案工程部分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操作課08-7333123#353謝怡君小姐洽詢。 3.本處本案上傳的估價單(*.xls)與Pcces(*.xml)兩個標單詳細表,內容詳細表項目、單位、數量一致者,本處均視為合格標單;另投標廠商若以Pcces製作之標單與估價單的表頭、備註等等不同,不影響廠商投標權益。 4.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5.本招標案皆公開預算單價。 6.本處政風室:電話:08- 7333123*770-772,傳真:08-7326664,信箱:屏東郵政20-36號信箱,電子信箱:zdia@mail.water.gov.tw。 7.本案採分段開標,開標日期如下: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00分開資格、規格標;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0 時00分開價格標。 8.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契約單價調整詳投標須知第106條第1項規定。 9. 規格標審標說明如下:(1)應詳信國淨水場去除陽離子系統設備採購規範書,依該規範書內容第三條設備規格,提供產品型錄或資料文件一式2份供本處審查。所提報之規格,應以明顯方式標示之,並註明該標示部份即係規範內之相關章、節、頁,以便審查。原文規範需譯成中文以便審核。(2)投標廠商如對所附之原版型錄有另補充說明時,也須經原廠或代理商出具證明文件,以示負責,否則視同不合格處理。 [附註]: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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