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6927
公佈日期 : 2025/08/25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
採購案號 : 114-B-002-01-001-004
採購名稱 : 濁水溪集集攔河堰下游河道穩定及消能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60753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B-002-01-001-004
採購名稱:濁水溪集集攔河堰下游河道穩定及消能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機關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易融
連絡人電話:(04)22501273
傳真號碼:(04)2250161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0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08
開標日期:2025/07/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0,384,566 元
Email:yrtsai@ms1.wr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甲等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 114年6月30日第二次更正內容:本案報價方式,投標廠商僅需填列空白總表及詳細價目表等計算後完成報價即可,無須填列空白標單。惟因本案招標文件於投標須知及評選須知仍有標單需填寫中文大寫或標單等字樣規定,為避免廠商投標疑慮,經檢討後移除招標文件內相關標單字樣:
(一)投標須知:
1、修正第58之1點,第1項文字為「決標金額以評選出最有利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之總表報價為準。」並刪除該項第1、2款敘述。
2、修正第77點第1項第10款第2目,空白標單為反白。
3、刪除附件2(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說明),第6點之「中文大寫填寫標單」等字樣敘述。
(二)工程採購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1、移除第5點第1項第4款「標單」字樣。
2、移除表 1:最有利標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撰寫重點一覽表,第5項之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欄位之「標單」字樣。
(三)標封:更新開標日期。
(四)證件封:移除封面左上方「標單」字樣。
114年6?16?第?次更正內容:
更正空?標單檔案(解除欄位鎖定)。因原空?標單部分項?欄位未將預設鎖定功能解除以致無法填列,造成空?標單於匯入PCCES系統,填報內容後部分項?有無法顯?單價或?額之問題。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以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廠商自本次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決標原則]: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一項第三款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詳本案最有利標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其它]:
1.本(第1)次招標文件請廠商重新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購領。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本次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署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受款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5502120020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與工程採購最有利標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件不合格。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自公告日起算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本工程履約保證金數額詳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第40點。
7.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8.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本署台中郵政第47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9.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10.本標案採評選委員公開方式辦理,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14年6月30日第二次更正內容:本案報價方式,投標廠商僅需填列空白總表及詳細價目表等計算後完成報價即可,無須填列空白標單。惟因本案招標文件於投標須知及評選須知仍有標單需填寫中文大寫或標單等字樣規定,為避免廠商投標疑慮,經檢討後移除招標文件內相關標單字樣:
(一)投標須知:
1、修正第58之1點,第1項文字為「決標金額以評選出最有利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之總表報價為準。」並刪除該項第1、2款敘述。
2、修正第77點第1項第10款第2目,空白標單為反白。
3、刪除附件2(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說明),第6點之「中文大寫填寫標單」等字樣敘述。
(二)工程採購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1、移除第5點第1項第4款「標單」字樣。
2、移除表 1:最有利標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撰寫重點一覽表,第5項之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欄位之「標單」字樣。
(三)標封:更新開標日期。
(四)證件封:移除封面左上方「標單」字樣。
114年6?16?第?次更正內容:
更正空?標單檔案(解除欄位鎖定)。因原空?標單部分項?欄位未將預設鎖定功能解除以致無法填列,造成空?標單於匯入PCCES系統,填報內容後部分項?有無法顯?單價或?額之問題。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以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廠商自本次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決標原則]: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一項第三款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詳本案最有利標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其它]:
1.本(第1)次招標文件請廠商重新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購領。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本次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署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受款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5502120020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與工程採購最有利標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件不合格。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自公告日起算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本工程履約保證金數額詳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第40點。
7.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8.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本署台中郵政第47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9.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10.本標案採評選委員公開方式辦理,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