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6118
公佈日期 : 2025/08/21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新港鄉月眉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YMPS1140811P1
採購名稱 : 嘉義縣新港鄉月眉國民小學114學年度午餐廚房鍋爐燃料油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84883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YMPS1140811P1
採購名稱:嘉義縣新港鄉月眉國民小學114學年度午餐廚房鍋爐燃料油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油品燃料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新港鄉月眉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616嘉義縣新港鄉月眉村12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翁國興
連絡人電話:(05)3772059#104
傳真號碼:(05)377095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8
開標日期:2025/08/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1,000 元
Email:ymps@mail.cy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二)本採購開標倘有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等情形,需廠商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須抽籤決定決標對象時,本校得逕抽籤決定之。
(三)本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信用之證明者,應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其中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且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四)本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有得予減收之情形,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另符合前述減收條件之優良廠商認定如下:
1、本採購所稱優良廠商指符合下列2款資格之一者:
(1)經採購法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於指定資料庫(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者。
(2)依營造業法第51條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規定經複評為優良營造業者。
2、屬優良營造業者投標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押標金方適用獎勵。另優良廠商以投標截止日仍於獎勵有效期間者為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二)本採購開標倘有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等情形,需廠商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須抽籤決定決標對象時,本校得逕抽籤決定之。
(三)本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信用之證明者,應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其中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且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四)本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有得予減收之情形,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另符合前述減收條件之優良廠商認定如下:
1、本採購所稱優良廠商指符合下列2款資格之一者:
(1)經採購法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於指定資料庫(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者。
(2)依營造業法第51條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規定經複評為優良營造業者。
2、屬優良營造業者投標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押標金方適用獎勵。另優良廠商以投標截止日仍於獎勵有效期間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