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5302
公佈日期 : 2025/08/20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
採購案號 : 1140792
採購名稱 : 圖書館中央空調監控系統數位控制器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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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10126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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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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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6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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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792
採購名稱:圖書館中央空調監控系統數位控制器
採購類別:採購-冷涷空調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CHANG SIR
連絡人電話:(02)33662191#202
傳真號碼:(02)236299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1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9
開標日期:2025/08/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12,000 元
Email:sunfu660112@ntu.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判不合格)。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表)、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產品型錄或規格說明」、「曾承作履約能力證明文件」(已履約完畢之採購契約書或驗收文件)等(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6.「廠商責任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7.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比價或議價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報價或企畫書,業奉簽核不受三家廠商限制,採限制性招標』。
8.使用單位:圖書館;聯絡人/電話:曾先生 (02)3366-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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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除契約或招/決標文件另有特別規定外,一、其中如『涉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本校要求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國/戶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否則本校於開標時將判規格不合格、於得標後或履約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損失(害)(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二、又其中如『涉有雲端服務』:得標廠商履約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將通知得標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害):(1)經查得標廠商提供中國大陸地區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2)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3)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三、得標廠商及其安裝人員必要時需簽署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以維護本校資安維護及個資保護等規範。
※提醒: **如遇[颱風天]、[地震]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總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機構」之一,如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其效力及於總公司及其他分公司,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廠商報價單如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公開招標案),本採購案如因故延期決標而逾該效期,除投標廠商於屆滿前提出書面反對延長外,視為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或於屆滿後始提出書面反對延長者,視為同意延長至「書面送達」本校之日止)
※提醒: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錄)。
※提醒: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判不合格)。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表)、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產品型錄或規格說明」、「曾承作履約能力證明文件」(已履約完畢之採購契約書或驗收文件)等(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6.「廠商責任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7.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比價或議價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報價或企畫書,業奉簽核不受三家廠商限制,採限制性招標』。
8.使用單位:圖書館;聯絡人/電話:曾先生 (02)3366-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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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除契約或招/決標文件另有特別規定外,一、其中如『涉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本校要求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國/戶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否則本校於開標時將判規格不合格、於得標後或履約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損失(害)(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二、又其中如『涉有雲端服務』:得標廠商履約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將通知得標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害):(1)經查得標廠商提供中國大陸地區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2)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3)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三、得標廠商及其安裝人員必要時需簽署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以維護本校資安維護及個資保護等規範。
※提醒: **如遇[颱風天]、[地震]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總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機構」之一,如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其效力及於總公司及其他分公司,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廠商報價單如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公開招標案),本採購案如因故延期決標而逾該效期,除投標廠商於屆滿前提出書面反對延長外,視為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或於屆滿後始提出書面反對延長者,視為同意延長至「書面送達」本校之日止)
※提醒: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錄)。
※提醒: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