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095020
公佈日期 : 2025/08/19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14A16
採購名稱 : 辦公廳舍第二階段整修統包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1915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5,379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16
採購名稱:辦公廳舍第二階段整修統包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戴學遠先生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7435~7437
傳真號碼:(03)336977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23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29
開標日期:2025/07/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85,379 元
Email:096060@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一)至(四)擇一 (一)室內裝修業:E801060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其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二)建築師事務所: 1.開業證書 2.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三)專業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電機工程) 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四)工程技術顧問業: 1.工程技術問顧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土木工程、電機工程) 2.技師執業執照(受聘於投標廠商技師之執照(科別:土木工程、電機工程),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 3.有效期限內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四、服務建議書 五、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者,以??計。 3.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秘書室戴學遠先生,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435。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 , 請洽本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435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 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者,以??計。 3.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秘書室戴學遠先生,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435。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 , 請洽本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435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 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

provider:UCS.Inc